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合法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及其他董事会成员。?

本办法所称监事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事、副监事和监事会其他成员。?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财务官以及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具有决策权或者在公司风险控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其他人员。?

未担任前三款所列职务或者虽有不同职称,但实际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纳入本办法的任职资格管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第三条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监管部门认可的任职资格。?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的部门。第二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行和信誉;?

(三)熟悉经济、金融和担保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四)具备与拟任岗位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因违反职业道德或严重失职,给所在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在最近五年内担任因违法经营被撤销、被接管、被合并、被宣告破产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指使、参与所在机构对抗法律监督、案件调查,情节严重的;

(五)被取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者被禁止从事担保、金融行业工作的年限未满;?

(六)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者明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核准的;?

(七)个人或者配偶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拟任独立董事的人员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要求外,还应当是法律、经济、金融、会计或者担保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且与拟任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存在利益冲突。?第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从事担保或者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行业五年以上。?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知晓其岗位职责,熟悉公司的管理框架和盈利模式,熟悉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经监管部门同意的除外。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第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应当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由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向监管部门提交的申请书。申请书应说明候选人的职位、职责和权限,以及该职位在公司组织结构中的地位。?

(2)候选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候选人简历及未来业绩计划。?

(3)候选人签署的声明和就职后遵纪守法的承诺书。声明应包括以下内容:候选人无犯罪或其他不良行为记录,候选人或其配偶无大额到期未偿债务,候选人与拟任职务无利益冲突。?

(4)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应当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会议决议。?

(五)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条监管部门可以约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岗前谈话或考试,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