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规定
法律主观性:
按照政策,破产后要进行清算,其他欠款要在支付员工欠款后再支付。在员工安置方面,一方面是买断工龄;另一方面,如果有重组,一般会优先考虑原员工。国有企业破产职工的安置,国家有很多政策,地方政府也有相关规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单位会有破产重整计划,在此之前需要经过上级有关部门的批准和职工代表大会的讨论。根据国务院《政策性破产条例》,国有企业进入政策性破产程序后,职工生活费从破产清算费中支付。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包括一次性安置费),首先从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列支。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转让所得也将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部分从处分无抵押财产和抵押财产的收入中依次支付。仍不足时,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破产企业未参加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不足支付的,其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和医疗费也从破产财产中支付。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同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津贴和抚恤费用,所欠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向职工支付的赔偿金;(二)破产人所欠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和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