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机构退出机制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公司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退出保险中介市场。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延长许可证有效期: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延续的;(二)除第六条第一款外,不再符合公司设立条件;(三)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运转;(四)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未得到有效整改的;(五)未按规定支付监管费的。”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因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延续有效期,或者许可证被依法撤回、撤销、吊销的,应当依法组织清算或者结清保险代理业务,退出保险中介市场。
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也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解散。申请解散,应当自解散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解散申请书、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解散决议、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清算方案等材料一式两份。
专业保险代理公司解散,在清算时发现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提出破产申请,其财产清算和债权债务按照法定破产程序处理。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责令关闭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清算,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
专业保险代理公司退出保险中介市场后,中国保监会应当依法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