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罪是什么,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客观要件和犯罪构成是什么?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故意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取虚报出口等欺诈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较大的行为。(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客体要件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客体是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和国家财产权。出口退税制度是指国家为体现税收鼓励出口的政策,允许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以提高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对我国已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产品(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税的产品除外)在出口时退还所征税款的制度。它是中国税收政策的产物。1985年初,国务院对我国税收政策和外贸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决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对所有从事外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的出口产品全面实行退税政策,以增强其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支持出口创汇。同时,还颁布了《出口产品退税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应的法律法规。自此,出口退税成为。1988 1月开始实施全面彻底的退税。对属于产品税和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产品,按照核定的综合退税率计算退税,出口应退税款全部由国家预算收入返还。1991实行外贸体制改革,重申出口退税政策不变,但出口退税由中央和地方分担。到目前为止,中国已经建立了完整的出口退税制度。实践证明,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对于鼓励出口,扩大和占领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发展外向型经济具有重要意义。但也有少数企事业单位借机以虚报出口的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它不仅严重破坏了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干扰了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顺利实施,也给国家财政造成了严重损失。(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客观要件骗取出口退税罪客观上表现为以虚报出口等欺诈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行为。骗税是以退税为基础的。目前,我国的退税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一般退税,一种是出口退税。一般退税是指因税务机关误用税率或纳税人申报错误,或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等原因造成的退税。、造成多证或虚开税款的,按照规定将多证或虚开税款退回原纳税人,以及按照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的手续费、集贸市场税收分成和按照税收管理制度规定批准的减免税。这种退税属于正常退税,如果行为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骗取这种退税,则属于一般骗税。由于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原始税收凭证对一般退税进行有效监督管理,一般骗税只按偷税论处,数额较大的可以按偷税论处。出口退税不同于一般退税。这种退税是国家为了鼓励人们走出去,增强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而给予的优惠待遇,而不是超证、假征税或减税而导致的退税。所以骗取出口退税比一般骗税危害更大。l、行为人采取了虚假出口等欺诈手段。根据司法实践,常见的欺骗手段主要有:(1)与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串通,非法获取出口单证,代理出口。在这个环节中,不法分子通常会主动找到相关外贸企业,以“回扣”为诱饵,开出各种条件,代为组织国内“货源”,寻找国外客户代理,代理出口报关等。国外公司做出承诺后,不法分子以外商的名义发出订单,有的不法分子甚至随身携带伪造的境外公司印章,直接作为国外代理与外贸企业签订出口协议。同时,不法分子勾结国内非法生产销售企业,以组织国内“货源”为名,与外贸公司签订内贸合同;有的不法分子甚至直接与外贸公司签订内贸合同,同时向外贸企业提供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获取外贸企业提供的出口报关单等单据,代理外贸企业开展所谓的“出口报关”业务。(二)与境内非法生产、销售企业串通,非法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个环节中,不法分子通常游走于全国各省市,通过贿赂企业工作人员和“优惠”开票价格(一般按开票金额比例计算),获取这些不法企业开具的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发票的商品名称通常是皮革制品、服装、电器元件等没有外贸出口限制的日用商品,开具发票的单价通常是实际商品价格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一些不法分子直接或间接与国内非法生产销售企业建立联系,从企业取得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己填写,或者坐地起价,购买非法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与境内外不法商人勾结,与外贸企业非法转移外汇,获取非法利益。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单是标志外贸企业货物出口完成的重要凭证,因此是犯罪分子实施一系列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行为必须完成的步骤,也是犯罪分子实际获取非法利益的关键环节。在这个环节中,不法分子通常与境内外不法商人相互勾结,以国内投资需要人民币为由,向境内外企业借入外汇,向外贸企业非法转移外汇;有时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手段将从我国境内取走的外汇非法汇往境外银行,然后以外商名义与国内外贸企业进行非法外汇转移交易。这种非法汇款的价格通常远高于正常汇款价格,不法分子从这种非法汇款的差价中获取了巨大利益。虽然国内外贸企业在非法外汇转移中也相应造成了损失,但为了弥补这种损失,并从中获得一定的“利润”,不得不铤而走险,利用不法分子提供的虚假退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一旦不法分子和外贸企业的这种非法交易成功,双方都会从中获得可观的利益,最后只有国家的出口退税会遭受巨大的损失。(四)采取贿赂或者欺骗手段,非法获取加盖海关验讫印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在这个环节中,不法分子通常采用四种手段:一是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海关验讫印章,编造货物已申报出口的事实。二是贿赂海关工作人员少报多报,在根本没有货物出口的情况下,伪造实物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海关验讫章,编造货物已申报出口的事实。三是利用海关监管和检查不严的漏洞,用假货或空车过境,骗取海关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海关检查印章,隐瞒无货出口的真相。四是购买少量货物或租用他人货物报关,然后通过少报多报的方式,骗取海关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海关验讫章。特别是不法分子租用他人物品,出境后一般以走私或价值较低的方式申报人境。一批货物重复使用,从事货物的“旅行”。这种编造货物出口事实的作案手法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是目前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分子常用的伎俩。值得一提的是,在沿海一些重要口岸,发现少数海关工作人员和其他不法分子与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分子相互勾结,专门从事出租货物谋取非法利益的犯罪活动。这类人通常被称为“托运人”,他们的犯罪行为也应依法严厉打击。2.行为人必须采取欺诈手段,如虚报其生产或经营的货物的出口。如果其生产或者经营的货物不是虚报出口,而是以出口退税为名,采取伪造或者贿赂等手段,凭空骗取国家财产的,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而应当是诈骗罪。3、骗税必须在从事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实施。如果不是从事出口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冒充出口企业,虚报出口,伪造、变造、骗取退税凭证,骗取退税的,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属于诈骗,数额较大的应以诈骗罪定罪。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金额必须达到一定标准,即一万元以上。(三)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体要件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体。根据本节第211条的规定,单位还可以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其中,单位主要是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因为出口退税本质上是国家为了鼓励产品出口而给予的财政补助,没有出口权的单位是不可能享受到这种优惠的。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我国享有出口退税权的单位有三种:(1)享有出口自主经营权的中央和地方外贸企业、工业贸易公司和部分工业生产企业;(2)特定出口退税企业,如远洋运输供应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公司等;(3)委托出口企业。前两个单位可以直接申报出口退税,自然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体。在后一种情况下,委托方虽然没有直接的出口经营权,但仍有权享受出口退税的利益,因此也可以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体。至于代理人本身,其拥有直接出口经营权,当然可以成为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体。(四)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观要件骗取出口退税罪在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由于出口企业工作人员的失误,或者由于产品出口后因最高质量等原因被退回,税务机关多付了退税款。因为没有骗取税款的犯罪故意,所以不能以骗取退税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只能由税务机关责令出口企业限期退还多缴税款。如果出口企业出现失误,还可以按日收取滞纳金。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动机一般是为了实现国家要求的继续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创汇任务,并从中抽取一定比例的出口佣金。但动机不影响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