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第四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披露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及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回答记者提问等任何形式代替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临时报告义务。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及相关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备查,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同时使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如果两个版本之间有歧义,以中文版本为准。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和公告以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管,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并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进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第二章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第十一条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招股说明书。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第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发行人公章。第十三条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在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提前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预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不是发行人股票发行的正式文件,不能包含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第十四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大事件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发布相应的补充公告。第十五条申请证券上市,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后予以公告。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发行人公章。第十六条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引用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保证引用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关于募集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十八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报告。第三章定期报告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所有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都应予以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