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一、证券公司与券商的法律关系
《暂行规定》明确界定了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的法律关系:“证券经纪人是指受证券公司委托从事招揽客户、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这个定义有三层含义。第一,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的法律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证券经纪人应当在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证券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券经纪人对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证券经纪人是自然人,不能是机构或团体;第三,证券经纪人只能是证券公司的代理人,不能是从业人员或中介机构。证券公司委托公司以外的自然人从事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只能采取证券经纪人的形式,不能采取中介机构等其他形式。
二、规定了证券经纪人的执业条件。
根据《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需要满足四个条件才能执业。一是必须具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并具有与一般证券从业人员同等的资格,即具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条件;二是需要通过证券公司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三是取得证券公司颁发的证券经纪人证书;第四个要求是,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应当代表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
三、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的规定。
明确了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行为和禁止的行为。
《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
(一)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二)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和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三)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自律规则和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四)向客户传递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与证券投资有关的研究报告和信息;
(五)向客户传递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金融产品宣传资料和相关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上述规定严格限制了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范围,证券经纪人的作用只是“介绍”和“传递”。之所以如此严格限制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范围,是因为根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的解释,我国证券经纪人制度刚刚起步,证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和经纪人的整体素质还不高,经纪人暂时不能代理更多的业务活动,否则容易出现大量纠纷,损害经纪人的整体形象。同时,该条第一款第(六)项为证券经纪人从事其他活动设定了一般条款,也为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人进行分类管理预留了空间。
《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和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客户办理开户、销户、过户、证券认购、交易或资金存取、转账、查询等业务;
(二)向客户提供或者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或者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并对客户的证券交易收益或者证券交易损失的赔偿做出承诺。
(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的经营场所等不正当手段招揽顾客;
(五)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为客户提供非法服务场所或者交易便利,或者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
(八)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
(九)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上述规定多为一般证券从业人员应当禁止的职业规范,其中有两条相对较新:一是不得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二是不得委托他人从事招揽客户、客户服务等活动;
四、对委托合同作了具体规定。
对委托合同的签订、主要内容和终止作了具体规定。
(一)委托合同签订前对证券经纪人资格的审查
《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应当严格审查其资格。证券公司不得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签订委托合同;
(二)委托合同的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证券公司名称和证券经纪人名称;
2.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
3.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限;
4.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
5、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范围;
6、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准则;
7、证券经纪人报酬的计算和支付方法;
8.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9.违约责任。
证券经纪人执业的地域范围应当与其所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能力、证券营业部的客户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的合理区域相适应。
需要重点关注的是,《暂行规定》要求在委托合同中约定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范围。《暂行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券商的执业范围,但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和客户服务水平,与券商约定执业范围。
五、聚焦证券公司的管理责任。
《暂行规定》规定,证券公司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培训管理
《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为证券经纪人提供不少于60学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不少于20学时。证券公司应当测试证券经纪人岗前培训的效果。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协会的规定组织证券经纪人后续职业培训。
(2)执业登记和经纪人证书管理。
1,执业注册
《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进行执业前培训并通过考试后,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注册执业。执业登记事项包括证券经纪人姓名、身份证号、代理权限、代理期限、证券营业部、执业区域和公司查询投诉电话等。
2.证书管理
《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证券公司办理证券经纪人执业登记后,应当按照协会规定印制证券经纪人证书,加盖公司公章,发给证券经纪人。证券经纪人证书由协会统一印制和编号。
《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证券经纪人证书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证券公司应当收回证书,向协会办理人员执业登记变更,并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新证书的印制和发放。
证券公司终止与证券经纪人的委托关系的,应当自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收回其证券经纪人证书,注销其执业登记。证券公司因故未收回证券经纪人证书的,应当自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公司网站等媒体公告该证书无效。
(3)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明确处理程序,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和与客户的纠纷,持续做好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工作。证券公司应当确保在营业时间内有专门人员受理客户投诉和接待客户来访。证券公司的客户投诉渠道和争议处理程序应当在公司网站和证券营业部营业场所公示。
作为衡量证券公司内部管理能力和客户服务水平的重要指标,将证券经纪人被投诉的情况和证券公司对客户投诉、纠纷、不稳定事件的预防和处理效果纳入其分类评价范围。
(4)档案管理
《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档案,以便在证券经纪人执业过程中留下痕迹。证券经纪人档案应当记录证券经纪人个人基本信息、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状况、代理权限、代理期限、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区域范围、执业前及后续职业培训、执业活动、客户投诉处理、违法违规及超越代理权限行为处理、绩效考核等内容。
(5)年度报告制度
《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于每年6月65438+10月31日前,向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证券经纪人管理年度报告。年度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年度证券经纪人相关管理制度、内控机制、技术体系的运行和完善情况;
2.本年度证券经纪人数量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证券经纪人数量及其在证券营业部的分布情况;
3.本年度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执行情况、证券经纪人报酬支付情况和合法权益保护情况;
4.本年度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和后续职业培训的内容、方式、时间、培训人数和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
5.本年度与证券经纪人相关的客户投诉和纠纷及其处理情况,目前可能引起集中投诉的事项、原因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此外,《暂行规定》还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将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纳入公司合规管理范围,建立科学合理的证券经纪人绩效考核制度,将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的合规性纳入其绩效考核范围。证券公司应当将证券营业部管理证券经纪人的有效性纳入绩效考核范围。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执业支持系统、信息查询系统、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系统、客户回访系统,为经纪人执业提供便利,并对其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经纪人制度的实施作了安排。
《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将证券经纪人相关管理制度和启动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实施方案报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经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现场检查,确认相关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已经建立并能够有效运行,证券经纪人制度实施方案合理可行,证券经纪业务符合合规要求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
证券营业部在开始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前,应当将与证券经纪人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启动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实施方案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接受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管。
根据上述规定,证券公司实行经纪人制度的,应当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证券公司应当将与经纪人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开办实施方案报当地证监局备案,经证监局现场核查批准后,证券公司方可委托经纪人开展展业;二是营业部还应将公司与券商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开办实施方案报当地证监局备案,接受证监局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