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管理费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管理费争议的处理方式有以下几种: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承包人违法分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利息自应付工程款之日起支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下时间视为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经实际交付的,为交付日期;

(2)?建设工程未交付使用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日期;

(3)?建设工程尚未交付,工程价款尚未结算的,为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日期。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未支付工程价款利息的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单位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委托给第三方。第三人应当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分包给第三方或者以分包的名义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分包给第三方。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在庭审结束后才被发现的;

(二)在原审案件审理终结前发现,但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或者提供的;

(三)原审审判后形成的,不可能在此基础上再提起诉讼的。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原审已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不作为判决依据的,应当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不予采纳的除外。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8.《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但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除外,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向总承包单位承担分包工程的质量责任,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扩展数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经常涉及的几个问题:

少数情况下,施工合同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施工单位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

建筑施工领域实行严格的资质准入制度,建筑法规定施工企业实行强制性资质管理。建筑工程的质量是生命,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是保证质量的前提。对施工企业资质的管理和审查是施工的基础,无资质和超资质企业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但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不能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2.附属的。

如果是无资质或无资质的实际建造师借用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通常称为“挂靠”;由于国家基础设施的大规模上马、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投融资渠道的不畅、建设项目的高利润回报以及管理上的诸多弊端,伴随着建筑市场的空前繁荣,出现了“挂靠”这种特殊形式。

3、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招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了工程招标范围,详细规定在《建设工程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

招标范围规定的工程未招标的,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1。对于必须招标的工程,总承包商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进行招标,装饰工程等附属工程由施工单位直接承包的,那么直接承包的合同也是无效的;2.对于招标项目,总承包商中标后,建设单位基于各种情况将总承包商工程的一部分直接发包给第三方施工,建设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也将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规定了投标无效的六种情形。该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是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无效中标必然导致施工合同无效。

4.非法转包。

总承包方将工程分包是常有的事,但违反规定分包也会导致分包合同无效。

认定违法分包的标准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几种情形:1。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属于违法行为;二、未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且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总承包单位将部分工程交给其他单位完成的;3.总承包单位分包工程主体结构施工的;4.分包商被分包。

5.分包。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建筑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转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转包。

该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分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建筑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再转让给其他单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