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责和权力
法律分析: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实行集体领导。它是股份公司的领导管理和经营决策机构,是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股东大会职权的权力机构。对外是公司经济活动的授权代表,对内是公司组织管理的领导机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