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案第1条
2009年6月5438+10月65438+5月,申请人广州市海珠区凤阳恒发纺织织造有限公司为原告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乐康西岳新区价值30万元的建筑物和价值700万元的仓库投保。2009年2月2日,原告向申请人签发了财产一切险保险单,保险期间自2009年2月3日零时起至2010日止。
2009年2月9日,被保险人发现广州市海珠区乐康西岳新区二横巷23号二楼保险标的被三楼漏水淋湿,在排除积水减少损失的同时向原告报案,请求现场勘查并索赔。原告于2009年2月10日派员勘验现场,并于2009年4月28日向第一被赔偿人蔡晓明支付保险赔偿金25446.438+03元。被保险人标的物损失系三楼漏水所致,三楼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故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保险赔偿金本金254246.13元,并按2009年4月29日至实际结算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案例2
2012年3月,上海某纺织公司委托上海某货代公司进口一批棉花,由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承保。货物抵达上海港后,货运代理公司负责安排将货物存放在上海的一个保税仓库。同年8月初,保税仓公司因拖欠租金离开现场。仓库的主人上海A仓库公司接管了仓库,撬开了原本堵塞的仓库门,并安排电梯公司B对仓库内的电梯进行维修。电梯公司B在施工过程中违规焊接仓库,导致火灾,仓库内的棉花被烧毁。
某保险公司赔偿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仓储公司和乙电梯公司对全部货物损失承担侵权责任。A公司辩称,其不是货物的保管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电梯公司B对固定损失金额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保险人在代表保险人行使请求权的过程中,可以选择基于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向合同对方主张权利,也可以基于侵权关系直接向侵权人主张权利。货物损失金额应结合贸易合同、报关单和运输单据综合确定。电梯公司B的非法焊接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火灾发生时仓储公司A实际掌管货物,货物损失与B公司在3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案件3
6月11日,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保险公司)与北京亚达金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达金都餐饮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被保险车辆车牌号为京A82368,保险期间自2011年6月起。2011118+00,陈驾驶被保险车辆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机场高速公路时,与车牌号为冀GA9120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_ _你对事故负全责。事故发生后,华泰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赔偿被保险人亚达金都餐饮公司83878元,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基于肇事车辆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简称天安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华泰保险公司于2012+00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被告驾驶人_ _桂及天安保险公司赔偿8387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_ _桂的住所地为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被告天安保险公司的住所地为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燕京东路108号。保险事故发生在北京市朝阳区机场高速上,被保险车辆行驶证记载的车主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工体北路新中西街8号。
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案件4
2004年6月起,陈女士连续5年在上海某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碰撞险(保额25万元)、人身伤害意外责任险等一系列附加险。2008年3月,陈女士驾驶的奔驰车撞死了一名因超速正在过高速公路的男子。交通部门认定陈女士负次要责任,即承担30%的损失。经保险公司评估,陈女士因车损已支出修理费共计654.38+0.5万元。同时,由于陈女士还购买了人身伤害事故责任险,保险公司需要赔偿甲因死亡赔偿金等。* * * 654.38+0.两万元
陈女士认为,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及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损失654.38+0.5万元,同时保险公司享有代位求偿权,故可向A某家属主张赔偿。保险公司意见:根据“按责赔偿”原则,保险公司只需赔偿陈女士30%以内的车损。本案中,第三者在过马路时造成事故,最终死亡,不再具有赔偿能力。所以剩下的70%损失是被保险人自己向第三方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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