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后债务谁来还?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破产费用和共同债务随时以债务人财产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破产费用和共同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破产费用或者共同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重组债务一般由公司自己偿还。但有下列情形的,股东可以承担债务偿还责任。
1.股东出资不真实。股东未实际出资或者出资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同意的比例的,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股东抽回资金。如果在诉讼中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但公司无力履行,公司股东可能会遇到在抽逃出资范围内要求承担责任的可能。
3.其他情况。在公司正式登记前,股东以公司名义经营,产生债务的,或者股东挪用公司财产支付个人费用的,或者部分股东滥用公司有限责任制度侵害债权利益,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的,应当在虚假注册资本或者抽逃注册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同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破产费用和共同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破产费用或者共同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