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的融资规模目前是否没有具体限制?

近日,证监会保监局债券部相关负责人介绍,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上限,由其根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自行确定。

资产证券化的融资规模目前没有具体限制。但根据《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募集资金不能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根据《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基础资产的规模和存续期应当与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和存续期相匹配。

资产证券化业务对原权利人的关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基础资产的现金流来源于原权利人经营收入,原权利人应具备持续经营的能力,关注其盈利能力、经营前景和偿债能力。二是原权利人承担补足差额、资产回购等增信义务的,应当关注其资产负债、偿债能力、资产质量、现金流等情况;第三,作为资产服务机构,原业主应具备相关业务管理能力,包括规则、技术、人力配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