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各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应算作“其他货币资金”还是“银行存款”
集团财务公司的职能是吸收成员企业的存款,但不能吸收集团外企业的存款。从抗风险能力来看,他们甚至比最小的银行都要差很多。银行也有破产的风险,但也有银行保险来保障。集团财务公司做的存款都是按照行政命令,风险更大,因为集团不担保真实文件。综上所述,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属于借款性质,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签订相应的借款合同,集团总部作为担保人符合法定程序。而不是现在这种集团财务公司冒充银行的情况。因此,财务公司的存款应在其他应收款中核算,与其风险等级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