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转让公司财产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公司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组织,对其全部财产负责,公司股东以其出资为限。换句话说,公司的责任与股东的责任完全分离。即使公司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公司的全部债务,公司的股东也免于向公司的债权人追偿。根据这一理论,公司办理法定注销手续后,即丧失法人资格,无论是公司还是股东都不需要对公司以前的债务负责。但是,如果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从事各种规避法律、违法的行为,债权人的利益就很容易受到损害。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引入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或“揭开公司面纱”理论。该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为债权人在发现公司被注销后,在一定条件下要求追究股东责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但《公司法》第20条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否定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只是原则上规定了该条的前提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根据现行《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将公司注销后股东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概括为: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应当真实、完整,但在司法实践中,股东出资存在虚假瑕疵,如公司注册资本不到位、虚假出资、虚假注册资本等。针对这种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清偿的股东与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2.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法》要求公司资本应当真实、完整,但也应当保持充实的状态。股东出资后抽逃或者转让部分或者全部出资,导致公司履行能力不足的,明显违反资本充实原则,股东应当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全部抽逃注册资本或者抽逃后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视为公司无主体资格,由股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3.公司的非法清算程序《公司法》要求公司的注销要经过合法的清算程序,否则即使已经注销,也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注销的具体要求,参见《公司法》第十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注销登记”。结合这些法律规定,清算程序违法的具体表现往往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公司解散后,股东恶意处分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公司未清算或者被虚假清算,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未依法清算而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以虚假清算报告欺骗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法人登记,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清偿公司债务的责任。(三)清算组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受清偿的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股东应当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公司法》第一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这里的公告也必须是公司注册地的国家级或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清算组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灭失、毁损或者灭失。《公司法》要求公司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造成公司财产贬值、灭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在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5)公司的主要财产、帐册和重要文件丢失,无法清算。股东作为公司清算程序的主要负责人,怠于履行义务,造成公司主要财产、帐册、文件灭失而不能清算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鲁)股东在清算或者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行为的。4.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或其他公司hotchpot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是保持公司的独立性。如果公司的资产、人员或者财务不与股东或者股东设立的其他公司相分离,公司将失去独立法人资格,债权人有理由认为公司与股东或者其他公司实际上是一个公司。当公司不能承担责任时,股东或其他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导致公司混乱的常见情况有:(1) hotchpot。比如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不分离,公司会计管理混乱,双方使用同一个账户。(2)业务混乱。比如公司受控股股东支配或操纵,公司业务与其他关联公司业务不分,存在大量不公平关联交易。(3)“夫妻店”公司的家庭共同财产不从公司财产中分割;(四)一套两个牌子,一个人组建多个公司,每个公司表面上是独立的,但实际上无论财务、人员、资产。5.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一般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样,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是,由于一人公司股东的单一性和其他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缺乏内部相互制约,极易产生公司财产和股东大锅饭的现象。新《公司法》不仅确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性,而且赋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法律义务,以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实现非法目的。新《公司法》第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要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就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鲁。不当控制公司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高度控制,公司的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他人支配。公司在人员、财产、业务等方面没有独立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此为手段操纵公司谋取自身利益。在上述人员的过度控制下,公司实际上已经失去了独立法人资格。应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原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漆器。空壳操作股东利用公司的空壳进行空壳操作(当公司陷入困境时,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财、物从公司中分离出来,组成新公司,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转移到新公司,完全成为“空壳”,但新公司实际上是利用原公司的资产进行经营)。违法行为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