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壳上市需要注意哪些实体和程序上的法律问题?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及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办法
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其要点如下:
1.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特别处理的规定
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交易所有权已提示退市风险: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
*ST”,股价每日涨跌幅度限制在5%以内。在此期间,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解除退市风险警示:
(1)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和负债,同时购买其他资产,已实施;
(2)通过购买进入公司的资产是完整的经营实体,且该经营实体在进入公司前已在同一管理下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三)公司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值;
(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盈利预测显示,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盈利能力增强,经营业绩显著改善。被ST后,上市公司在首个会计年度盈利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取消ST;如果第一个财年继续亏损,上市将被暂停。公司暂停上市后,如果在第一个会计年度继续亏损,将被终止上市。
2.上市公司股份收购的有关规定
2.1权利披露要求
投资者(包括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且被收购股份占已发行股份的比例在5%至30%之间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
2.2收购过渡期对董事会的规定
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自收购协议签订至相关股份转让完成的期间为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重新选举上市公司董事会。如果有足够的理由重新选举董事会,来自买方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65,438+0/3。
2.3投标报价和豁免条件
购买股份的比例超过已发行股份的30%的,采取要约收购方式。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1)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重组方案已获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收购人承诺三年内不转让其在公司的权益;
(二)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本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且收购人承诺三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本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收购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应当自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豁免申请文件,委托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被收购公司,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3.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规定
3.1对受让方的要求
受让方通过转让取得实际控制权的,受让方应当是成立三年以上且最近两年持续盈利的法人。
3.2转让价格
(1)不低于股份转让签署日前3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
(二)国有股东在股份转让完成后重组上市公司、回购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资产的,按照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股价的合理估值确定。
3.3支付时间要求在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不低于转让金额30%的定金,其余价款在股份转让前结清。
3.4审计程序
国有股东转让控制权的,须由省SASAC报省政府批准,再报国务院SASAC审核。条件成熟时,国务院SASAC将逐步将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提交省级SASAC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