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公司法》哪几条规定了上市公司的条件?请精确到哪篇文章。

《公司法》对上市条件没有具体规定。证券法只是纲领性的规定。第十三条:公开发行新股的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持续盈利,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这里的第三条隐含了一个要求,就是要有三年的财务数据,也就是已经经营了三年。那么第(4)项就是底部条款,允许证监会负责制定具体的上市条件。

证监会对上市条件最基本的规定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首次发行办法第九条:“发行人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应当持续经营三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原账面净资产值转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办法》第十条:“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原账面净资产值转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句子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但不要求净资产收益率10%,6%就够了。

至于预期利润达到银行存款利率,不知道哪来的。从来没有规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