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的最新措施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确定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他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和国家出资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不干涉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整体素质,增强控制力和影响力。
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
第十条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一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授权其他部门和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国家出资企业的出资人职责。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享有国家出资企业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需要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出席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分享公司召开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根据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及时向委派机构报告履职情况和结果。
第十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护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第十五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并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总分析国有资产的总量、结构、变动和收益情况。
第三章国家出资企业
第十六条国家出资企业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公众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八条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第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企业由按照国务院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监事组成。国家出资企业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国家出资企业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一条国家出资企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出资人权益。
第四章国家出资企业经理的选拔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