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税收筹划

法律主观性:

企业的存在就是为了盈利,而税收作为企业的成本,与企业的利益息息相关。合理有效地控制企业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是每个企业的经营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只有税收筹划。由于税收筹划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还处于探索、学习和实施的初级阶段。因此,如何合理、合法、有效地降低企业税负,提高资金回收率,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活力,还不是特别清楚。即使是现在,绝大多数企业都没有自己单独的税务部门,只有一些有实力的跨国企业才有自己单独的税务部门和税务经理。随着国家税收政策的不断规范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筹划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越来越大,越来越成为纳税人财务管理或经营整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税收筹划的误区对于企业来说,经营的主要目标是保证企业有足够的竞争力,追求利润最大化。从企业内部来说,如果企业要增加利润,增加资产,当然可以通过调整商品价格、增加销量、提高产品质量来增加收入,但涨价可能会导致失去市场的风险,从而迫使企业在尽可能降低成本、消耗和税负方面做出努力。但往往在这个时候,企业采取偷税或者避税的做法,认为这就是税收筹划,把合理的税收筹划理解为偷税、避税。但这种方式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其结果不仅不能免除纳税义务,减轻税负,反而会增加企业的税收支出,影响企业的形象和声誉,削弱市场竞争力。其次,税收筹划必须提前规划、设计和安排。税收筹划可以贯穿整个生产经营活动的始终,但绝不是事后筹划。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滞后于纳税行为。如交易行为发生后才缴纳增值税或消费税,收入实现或分配后才缴纳所得税等。这时,有些企业在应税行为或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并不聘请注册税务师进行筹划,而是等到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或税务机关查出问题后,才想到咨询注册税务师进行纳税筹划,然后想办法少缴税。那么这样的做法无异于亡羊补牢,不能认为是税收筹划。另外,好的规划方案不一定是税最少的。税收筹划的目标是选择低税负和延期纳税,是为了获得税收利益。但税收筹划不应局限于单个税种的税负,而应着眼于整体税负的权重,因为纳税人的经营目标是获得最大的税后利润,这就要求其整体税负最低。在考虑整体税负的同时,也要着眼于生产经营业务的拓展。即使多缴税,长期来看资本回收率也能提高,对投资者和纳税人都是有利的。这样的税收筹划方案仍然是可取的。根据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必须根据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制定税收筹划。要从管理的角度看这种管理模式是否适合公司自身发展,再从税收的角度看这种模式是否支持公司的经营模式,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税收筹划。所以这不仅仅是为了计划而计划。所以从税收的角度,我们不只是看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公司,而是看整个集团。有些策略从公司的角度来看可能不划算,但从集团的角度来看是有利的。过去,企业更注重纳税申报和纳税筹划。但是现在在做交易和做决定之前需要做好计划,因为当做了决定,签了合同,很多事实就不能再改变了,可能会导致公司多交税。所以现在越来越多的CFO意识到,在制定税收规划和框架之前,税务部门也要参与进来,及时与他们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避免不必要的税收浪费。而且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陆续招聘税务经理,专门了解税收政策知识,从宏观角度为企业控制税务风险,真正从大局出发,通过税务筹划为集团的长远发展谋求利益最大化。不同类型的企业如何进行税务筹划?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在税收上有不同的特点。投资者选择不同的组织形式也会有不同的投资回报,从而影响企业的整体税收收入和盈利能力。因此,当企业成立时,就有必要在组织形式的选择上做一些积极的规划。我国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国家对公司的经营利润征收公司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也需要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其经营利润不缴纳公司税,只对合伙人分享的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考虑其主要因素,就合伙企业和股份公司而言,合伙企业优于股份公司,因为合伙企业只征收一次个人所得税,而股份公司要重新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综合考虑企业的税基、税率、优惠政策等诸多因素的存在,股份有限公司也是有优势的,因为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其次,在计算两类企业的总体税后收益时,不仅要看名义税率,还要看总体税率。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整合”措施普遍好于合伙企业,“整合”意味着消除重叠的税种,部分税种会被消除。第三,如果合伙人中既有境内居民,又有境外居民,就会出现合伙企业跨国籍税收的现象,税收会因国籍不同而不同。一般情况下,大型企业应选择股份有限公司,小型企业应采用合伙企业。这时,企业要跨地区经营,通常的做法是在其他地区设立子公司,即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从法律上讲,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分公司不属于。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是设立程序不同,在其他地方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需要办理的手续多,设立手续复杂,开办费也大,而设立分公司的手续相对简单,费用相对较少。另外,会计和纳税的形式不同。子公司是独立核算,独立纳税申报,当地税务机关首选,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总公司核算盈亏,统一纳税。如果有盈亏,分支机构和总公司可以在缴纳所得税前相互抵扣。当然,税收优惠也不一样。子公司承担全部纳税义务,分公司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子公司为独立法人,可享受免税期、优惠政策等各项优惠政策;分支机构作为非独立法人,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比如,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两免三减”、“优惠税率”等优惠政策,只能适用于独立法人企业。在税务筹划中如何与税务机关协调沟通,税务人员与公司其他部门以及税务机关的沟通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筹划是否顺利进行。税务人员要多和公司其他部门的人沟通,尤其是财务方面的人,多做拓展。他们不能等到最后一个问题出现再去解决,因为大多数情况下,已经发生的事情是没有办法改变的,他们能做的就是减少影响。但如果能早一点和税务部门的人沟通,早一点发现问题,早一点解决,完全可以规避风险。比如一个公司想收购一个业务,但是如何收购,收购后如何运营,都是公司在收购前需要考虑的事情。这就需要财务人员尽快与公司内部税务部门沟通,安排好收购前的一切事宜,比如收购这家企业有没有风险,如何解决。在和税务机关沟通的时候,要注意不是所有的事情都需要和税务机关说清楚。因为企业和税务机关对税法的理解是不一致的,企业能做的就是尽早和税务机关沟通,把自己对税法的理解和实践告诉他们,不会因为和税务机关的一点小争执而做出过度的税收筹划。一方面,如果是法律明文规定,企业应该以正当的方式纳税。但是,如果企业和税务局对税法的理解有争议,那么企业就要准备足够的资料,向税务局解释当初为什么做出那个决定。告诉税务机关背后的动机。这种做法是税务当局所偏爱的。因为现在不像以前了,税务局的官员兢兢业业,越来越重视税务风险管理。现在他们需要企业的技术和数据支持,以便他们做出决策。对于在不同地区有子公司的企业,他们的税务主管应该注意这样一种情况。也许当你和一个地方税务局沟通的时候,你会得到一个好的结果。但是,如果我们用同样的方式和另一个税务局沟通,可能会出现两种后果。一个是这个税局同意上一个税局的观点,但另一个后果是新税局会和上一个税局沟通,然后推翻之前同意的。所以税务经理要权衡如何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