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等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被担保人不履行所欠债权人的融资性债务时,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设立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合规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注重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建立持续审慎的市场化运作的经营模式。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守秘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损害客户利益的活动。第四条市政府设立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和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市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市科委、工信委、发改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公安局、地税局、市场监管局、法制办、金融办、人行深圳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市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指导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审议决定行业监管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政策性融资性担保业务绩效评价和综合考核机制,推动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科委,市联席会议制度另行制定。第五条市科技工贸信委作为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业务的监管部门,按照规定对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业务实施行政许可,颁发和管理营业执照,负责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变更、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市联席会议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按要求及时上报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机构概况、年度发展和监管报告,持续跟踪监测本市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在本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由1至2家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1)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2.连续经营三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三年累计净利润654.38+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本项目实施后的长期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二)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有一定的行业背景,在所在行业有一定的影响力,并能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2.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经营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第七条在本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654.38+0亿元,应当以现金方式一次性缴纳,不得以借入资金或者他人委托的资金入股。企业法人为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由两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设立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设立的,应当持有适当比例的股份。一般发起人应具备一定的行业背景、持续出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原则上出资不低于500万元,持股比例不低于65,438+0%。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后,股权转让、质押等相关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符合前款关于主发起人和一般发起人的规定的条件。(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三)有能够持续出资的股东。(四)有符合本细则要求的注册资本。(五)有合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六)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八)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九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规定的任职资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备与其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从业人员应参加担保、财务等方面的专项培训,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具备良好的依法合规和审慎经营意识。第十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主发起人应当向市科工贸信委提交设立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2)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章程草案。(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和股权结构。(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股东资信证明及相关材料。(六)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七)业务发展战略和规划。(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九)主发起人为法人的,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主要发起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和材料。涉及境外(含港澳台)投资者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需提交市科工贸信委的外商投资许可申请材料。第十一条市科技工贸信委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颁发经营许可证。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凭市科工贸委颁发的营业执照,到市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