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保护费用提取标准
为加强单位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费用管理,保障单位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投入,建立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投入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1.2的适用范围和效力
本制度适用于上海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
1.3缩写和定义
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费用:指单位按规定标准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改善和提高本单位或项目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条件的资金。
1.4本次调整内容
本制度的格式是在总行2012发布的《安全投入保证金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进行调整,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2.责任和授权
集团,工业集团
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单位主要负责人
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投入。
本单位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职能部门
负责提出本单位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年度预算计划。
单位财务部
在编制本单位年度财务计划时,负责保证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投入。
3.文件的主要内容
3.1一般要求
3.1.1单位应有必要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条件的资金投入,由单位决策机关或主要负责人予以保证。
3.1.2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完善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相关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据实在成本中列支,禁止挤占或者挪用。
3.1.3单位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低的技术和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3.2管理
3.2.1单位对安全生产和环保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安全生产和环保职能部门会同生产、设备、人事等相关部门编制安全生产和环保投资计划,确定安全生产和环保费用预算。
3.2.2本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费用应进行专账核算;当年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费用不足的,按正常费用渠道列支。
3.2.3根据职业病防治的要求,职业病危害防治、作业场所卫生检查、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3.2.4本单位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投资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应明确相关责任人和部门。该计划应包括项目内容、预算、实施计划、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