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姓名(或名称):
家庭住址(或住所):
法定代表人(机构投资者)姓名:
个人身份证号码(个人投资者)/公司营业执照号码(机构投资者):
联系方式等。:
乙方: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住所:
负责人:
联系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业务规则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港股通交易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本委托协议所指的港股通是深港通项下的港股通。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只能委托乙方通过深港通项下的港股通买卖港股通股票。甲方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入的证券,暂不能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卖出。
第一章双方声明和承诺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做出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港股通交易的合法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禁止、限制或不适宜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2)甲方用于港股通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甲方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相关规定;
(3)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关于港股通的业务规则以及乙方提供的《深交所交易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
(4)甲方保证在签署本协议时及本协议存续期间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书、资料及其他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承担因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无效而造成的一切责任,并同意乙方可以合法地核实和提交甲方的信息。
(五)甲方承诺审慎评估其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承担其参与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六)甲方确认已阅读并完全理解和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清楚理解并愿意承担港股通交易中的各类风险,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双方的风险揭示、权利、义务和免责条款。
(七)甲方承诺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中国结算业务规则和内地与香港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并承诺按照乙方相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
(八)甲方承诺中国结算将代其持有通过港股通获得的证券..
(九)甲方保证上述声明、承诺和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始终真实有效。
(十)甲方保证上述声明和承诺的内容是本人的真实意愿,并自愿承担虚假声明的一切后果。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声明并承诺如下:
(1)乙方所属的证券公司是依照内地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资格。乙方已开通港股通业务权限,可按照本协议为甲方的港股通交易提供相应服务。
(2)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并根据本协议向甲方提供港股通交易的委托代理服务。
(3)乙方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中国结算业务规则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4)乙方不接受甲方任何全权委托交易,不以任何形式保证甲方港股通交易的投资收益或损失,不捏造或散布虚假信息误导甲方,不诱导甲方进行不必要的金融市场投资或任何其他投资行为。
(五)乙方承诺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执行甲方发出的合法有效的委托,并向证券交易所或中国结算发送委托指令。
(六)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并根据本协议向甲方提供港股通交易的委托代理服务。
(七)乙方保证上述声明和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始终真实有效。
第二章委托代理
第三条双方同意,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其代理人提供以下服务:
(1)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接受并执行甲方发出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二)代理甲方进行资金和证券的清算和交收;
(3)委托甲方购买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证券;
(4)向甲方提供股息分配等名义持有人服务;
(五)接受甲方对其委托、交易、资产及其账户变动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要求提供相应清单;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规定的乙方可以代表甲方从事的其他活动,以及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委托事项。
第四条甲方参与港股通交易前,应先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在乙方开立账户,用于甲方的证券交易、清算交收、计息等。乙方应代表中国结算开立证券账户,并遵守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甲方可以使用已开立的深圳a股证券账户(深圳人民币普通股证券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
甲方新开证券账户的,港股通的交易可以从港股通的下一个交易日开始,投资者转入托管的股份只能从港股通的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卖出。
如有交易行为、申报、未成交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结算业务规定的其他情形,甲方不得注销证券账户。
第五条甲方已知晓并承认在刷新频率、档位显示等方面存在差异。甲方获得的免费一级报价与付费方式获得的报价之间;甲方仅将上述市场信息作为最终用户使用,未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同意,不得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亦不得用于开发指数或其他产品;证券交易所、其控股公司、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及其他市场信息的提供者将尽力确保上述市场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不能保证其绝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也不对因信息不准确或遗漏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第六条甲方向乙方发出委托指令的方式由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发出委托指令的方式包括柜台委托、自助委托和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自助委托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
第七条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就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自助委托系统买卖港股通证券达成如下协议:
(1)自助委托是指投资者通过输入自己的账户和密码,使用一定的终端设备进行相关业务的委托方式。
(2)甲方向乙方申请开通自助委托交易模式,乙方接受甲方的申请。
(3)甲方就港股通交易向乙方发出的委托、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符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4)甲方在办理自助委托开户时,应按规定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愿意对所提供资料的后果负责。当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甲方承诺办理变更手续。因未及时变更信息造成的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认为必要时,可通过自助委托系统自行修改交易密码。如忘记密码,可向乙方申请清除原密码,并按乙方规定重新设置密码。所有通过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被视为由甲方亲自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密码泄露导致的证券被盗、买卖等)均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在操作时必须按照屏幕或语言提示认真操作,因操作失误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因风险和不可预见或不可抗拒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在港股通交易中可能遇到的。
(八)证券自助委托交易的所有数据以乙方电脑数据为准,交易是否完成以送货单为准。甲方应在委托发出后三日内向乙方提出查询,如对结果有异议,应在查询当日向乙方提出书面查询。甲方逾期未查询或未就有争议的查询结果向甲方提出书面查询的,视为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九)妥善保管甲方的证券账户卡等资料。如有遗失,应向乙方申请挂失,挂失生效前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10)甲方应爱护乙方提供给甲方使用的设备和其他财产,如有损坏,甲方应负责同等赔偿。
第八条甲方在线委托时,只能使用乙方直接提供的软件或甲方根据乙方的指示从乙方指定的网站下载的软件。甲方以其他方式获得的软件进行网上委托所产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网上委托是指甲方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信网络向乙方网上委托系统发送委托指令以获取交易结果的服务方式。网上委托的互联网终端包括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信网络连接到乙方委托的系统的电脑、手机等设备。
第九条除其他委托方式的风险外,甲方应充分了解并认识到其存在,且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络上的数据传输,交易指令可能会被中断、暂停、延迟、出现数据错误;
(2)甲方账号、密码信息泄露或投资人身份可能被假冒;
(3)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络存在被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网络服务器可能出现故障等不可预测的因素,市场信息和其他证券信息可能出现错误或延迟;
(4)甲方网络终端设备和软件系统可能受到非法攻击或感染病毒,导致无法发出委托或委托失败;
(5)甲方网络终端设备和软件系统与乙方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兼容,无法发出委托或委托失败;
(六)甲方缺乏网上委托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导致委托失败或委托错误;
(七)因网络故障,甲方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港股通交易时,甲方网络终端设备已显示委托成功,但乙方服务器未收到其委托指令,存在甲方无法买卖的风险;甲方网络终端设备未能显示成功,甲方再次发出委托指令,乙方服务器已两次收到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并按其指令进行交易,使甲方存在重复交易的风险。
上述风险可能给甲方造成损失..
第十条甲乙双方可以书面约定本协议第五条约定以外的其他委托方式,并约定该委托方式的执行程序和认证方式。
第十一条甲方在使用乙方网上客户端软件前,应获取乙方网上证券委托系统的下载安装、证书申请说明和用户手册,并可向乙方申请个人CA数字证书进行网上身份验证。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确定甲方在线委托时是否必须通过个人CA数字证书的签名来验证甲方身份的合法性。
第十二条数字证书(如有)或交易密码是网上证券委托的有效身份证明。
甲方应妥善保管本人的网上交易数字证书(如有)或密码,不得擅自泄露或转让。如数字证书(如有)或网上交易密码遗失或损坏,甲方有责任第一时间向乙方挂失。因甲方保管我的数字证书(如有)或网上交易密码错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条甲方在办理网上委托时,应开通柜台委托、电话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乙方网上证券委托系统出现时,甲方可以使用上述其他委托方式发出委托指令。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可以书面约定本协议第五条约定以外的其他委托方式,并约定该委托方式的执行程序和认证方式。
第十五条甲方应同时开通多种委托方式。当乙方某一自助委托系统出现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时,甲方可通过其他委托方式发出委托指令。
第十六条甲方为委托乙方在港股通中代为交易而发出的委托、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符合相关交易规则及本协议的相关规定。甲方通过乙方委托的系统进行港股通交易时,因甲方操作失误或甲方指令违反相关交易规则或本协议,或其他可归因于甲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七条甲方发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统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的,该委托视为无效。
委托前,甲方应确保已充分了解相关交易规则,避免发出无效委托指令。
第十八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令时,如因甲方原委托指令未撤销而导致乙方未能执行甲方新的委托指令,甲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风险和损失。
第十九条在委托有效期内,甲方可对未显示交易回报的委托发出撤销委托指令(交易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由于市场价格的波动和随时交易回报的速度,虽然甲方撤销委托的指令是由乙方发出的,但甲方的委托可能已经在市场上成交。此时,甲方应承认并接受交易结果。
第二十条甲方是否委托成交指令以中国结算发送的结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仅供参考。由于市场、设备、网络通讯等技术原因,交易价格高于甲方委托卖价或低于甲方委托买价的,仍无即时交易回报。此时,甲方是否委托成交指令以中国结算发送的结算数据为准。乙方接受甲方对委托交易及账户资金、证券变动情况的查询,并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相应清单。
第二十一条甲方应特别注意,我们不能通过港股通业务参与新股申购、超额配售和超额配售。
第二十二条甲方发现以下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乙方,以确保尽快恢复甲方的正常交易:
(1)证券交易所已经开市,甲方无法进入委托交易系统;
(2)甲方发现账户内资产余额和委托记录异常;
(3)甲方发现有人未经授权使用其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
(4)甲方发现其他影响其正常交易的异常情况。
如甲方未能在上述系统异常发生时立即通知乙方,由此产生的后果、损失和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甲方应在委托指令发出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委托结果。甲方如对委托结果有异议或发现系统异常,应在查询日书面询问乙方。
若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就有争议的查询结果书面询问乙方,则视为甲方对委托结果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详细的交易清单。甲方可在乙方营业场所的柜台或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查询和打印..如双方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交货方式和交货时间,乙方应按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甲方的交易委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乙方将提醒甲方注意香港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甲方已经或可能存在的任何不当行为,并可拒绝接受甲方的委托..
第二十六条甲方通过其账户发出的交易指令及发出指令的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交易规则的规定。若甲方的交易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的交易规则,乙方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等金融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的要求对甲方账户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时间限制、数量限制、金额限制、品种限制等。,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乙方发现甲方资金来源不合法或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的,应协助和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打击洗钱活动,并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甲方账户内的资产。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限期改正。若甲方逾期未改正或拒不改正,乙方可拒绝接受甲方委托,暂停甲方对其账户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存取款、限制交易等。)或根据情况终止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身份证件、证件严重失实,要求甲方重新开立真实身份账户,但甲方拒绝的;
(2)甲方提交的原身份证明或身份证明已过期,要求甲方更新,甲方无正当理由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的;
(3)乙方发现甲方资金来源不合法或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
(4)甲方严重损害乙方的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
(5)甲方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和证券监管制度要求,通过乙方交易系统进行违法、违规或异常交易;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章、指引等规定的乙方可以对甲方采取相应措施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双方责任和免责条款
第二十九条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时,应当保证其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或者证券,并根据交易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当甲方资金或证券不足时,若甲方因非正常原因成功买入或卖出,甲方应承担返还透支资金或卖空证券的责任。乙方可以处分甲方的资金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提取和交易、留置、扣款、强制平仓等。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条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市场收费标准支付交易费用、交易系统使用费等费用,并按照香港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等税费。
第三十一条因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荡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因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非乙方人为因素的意外事故,以及监管机构、自律组织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等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无过错。
第三十三条本协议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三十四条甲方理解并认可中国结算按照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的业务规则与香港进行港股通交易的证券和资金的结算。港股通交易的境内结算由中国结算按照相关业务规则组织完成。
第三十五条甲方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应当以中国结算的名义在香港进行存管和结算,并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在联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甲方不得要求存入或取出纸质股票。
第三十六条甲方知悉并认可香港结算因无法交割证券而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应参照香港结算的原则进行相应的业务处理;因台风、黑色暴雨等原因对香港结算临时作出特殊结算安排的,中国结算按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办理;甲方同意乙方按照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办理业务。如香港结算因破产而未能完全履行对中国结算的结算义务,中国结算将协助向香港结算追索,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
第三十七条甲方同意,对于甲方的港股通交易,乙方所属的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中国结算进行结算,乙方或其证券公司与甲方办理港股通交易的结算,甲方与中国结算不存在结算关系。甲方与乙方之间、甲方与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之间的争议,不影响中国结算根据业务规则正在进行或已经进行的结算、交割和违约。
第三十八条乙方或其所属的证券公司应当在结算日集中交收前,向甲方收取应付的证券和资金。乙方或其所属的证券公司应向正常履行结算义务的甲方交付证券及应收款项。
第三十九条甲方知道并认可港股通交易应收款项可用于内地证券市场买入交易的时间不早于港股通交易相关应收款项的到期日,前提是投资者资金账户没有透支。
第四十条甲方知悉并认可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在交收过程中委托中国结算甲方与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之间的证券过户。
第四十一条甲方知悉并认可,若甲方发生资金交收违约,导致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在中国境内交收违约,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相当于交收违约金额的甲方应收证券指定为暂不交收证券,中国结算将根据其业务规则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二条甲方知道并认可,如果甲方发生证券交收违约,乙方及其证券公司有权暂时扣留甲方相当于证券交收违约金额的资金..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权利,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损失:
(1)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与中国结算完成集中结算,导致甲方应收款项或证券暂时无法交割或处置;
(2)乙方或乙方所属的证券公司对甲方的交割违约,导致甲方无法获得证券或应收款项;
(3)乙方或其所属证券公司发出的有关甲方的证券转让指令不正确;
(4)因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不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甲方利益受损。
第四十四条甲方知道并认可,为降低整个市场的资金成本,中国结算可以根据香港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则,将甲方卖出的每日净证券提交香港结算作为结算担保品。
第四十五条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时,应确保其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并同意按照乙方规定的标准预留账户中的部分资金或按照乙方规定的比例冻结委托申报时的交易资金,以确保其根据交易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
第四十六条甲方知悉并认可深交所和中国结算不会对因制定和修改业务规则以及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深交所及深交所服务公司对因异常交易或深交所及深交所服务公司采取的相关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甲方不得因上述原因向深交所、深交所交易服务公司或中国结算主张赔偿或其他责任。
第四章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七条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权属的任何事宜或争议,乙方应依据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办理。
第四十八条因执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解决:(甲方不作选择的,默认为第2种方式)。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协议的生效、修改和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协议可以电子形式签署,也可以纸质形式签署。
如果本协议以电子方式签署,则在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时生效。甲方的电子签名与纸质合同上的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果本协议以纸质形式签署,应由双方签字盖章。
本协议应在满足以下条件之日生效:
(1)本协议如以纸质形式签署,双方均已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若本协议以电子方式签署,则甲方已通过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
(2)甲乙双方签署了《证券公司投资者账户开立协议》,该协议已经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条本协议签署生效后,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中国结算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发生修改,且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强制性条款相冲突的,以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业务规则、交易规则为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第五十一条本协议签署生效后,如对前款所述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且本协议的相关条款与本协议的条款有所不同,乙方认为本协议应进行相应修改或变更的,相关内容将在其营业场所或网站上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如果甲方在七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公告内容将生效,并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二条在甲方申请变更托管单位时(全托管转让除外),乙方应提醒甲方,对于持有基准日晚于托管转让申报日的居家期权申报和供股认购申报,股份转让的投票和申报指令将失效,甲方需在新的托管单位重新申报;
甲方申请证券转托管时,乙方应检查其是否享有权益,如有,提醒其是否需要一并转让权益,但通过申报选择分红确认的分红权和收购权除外。
甲方申请证券转托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账户不得转托管:
1.甲方账户不合格或处于休眠状态;
2.甲方账户存在不完全清算或结算;
3.甲方账户存在未清偿的债权债务;
4.甲方账户处于非正常状态(如司法冻结);
5.相关法律法规、中国结算业务规则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甲乙双方签订的《证券公司投资者账户开立协议》根据相关协议或相关法律法规提前终止或解除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调整,导致乙方在本协议项下为甲方提供的港股通交易委托代理服务失效,本协议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生效之日起自动终止。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对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协议未约定的,参照《证券公司投资者账户开立协议》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协议所指的乙方通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