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可以参与股指期货吗?

基金公司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具体规定尚未最终确定,目前正在征求意见。其讨论稿中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有关问题的通知》显示,基金公司将可以作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会员直接参与股指期货,并通过特别结算会员(银行)进行结算,而非股票型基金不得投资股指期货。

其中,已运作的“老基金”若有意投资股指期货,需制定股指期货投资计划,召开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投资计划应当载明基金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方法、风险控制方法、人员和技术系统准备等内容;新发行的“新基金”在获批前,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计划等募集申请材料中列明股指期货投资计划等相关内容。

在具体交易过程中,基金公司还应遵循以下规定: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开放式基金(不含ETF)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持有的证券(不含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价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任一交易日日终,封闭式基金和ETF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与证券市值(不含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65,438+000%。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与买卖股指期货合约价值的合并计算应符合基金合同对股票投资比例的相关规定。开放式基金(不含ETF)应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合约所需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式基金和ETF,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合约所需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两倍保证金的现金;保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不受部分条款限制,但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持有的期货合约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部分用于保本的资产后的余额。

一般来说,参与股指期货是有风险的投资。“老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后,将改变原有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对整个基金市场的产品线体系重构产生重大影响,需要谨慎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