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亚亚被判了多久?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金融刑事诉讼法第20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亚亚犯侵占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定检察官朱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害单位的诉讼代理人张玉成、李次玲,被告人赵亚亚、辩护人张毅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一次。审判现在结束了。
我们发现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5438+2月至2006年6月5438+2月,被告人赵亚亚在上海玉龙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宇公司”)、上海华东中油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大连玉龙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龙宇公司”)任职期间,利用管理公司费用报销和网上银行账户的职务便利,通过私刻公章、伪造文件、做假账等方式,将龙宇公司和中石油公司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先后侵占龙宇公司、中石油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31,429,416.47元。后被告人赵亚亚将上述集体资金用于其个人出国旅游、购买房产、保险、名牌手表、手袋等。
同年2月8日65438,被告人赵亚亚在工作中与其谈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同年2月8日65438,被告人赵亚亚的家属主动将她购买的部分手表、手袋交司法机关处理。
被告人赵亚亚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有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合同变更书、公司、中石油公司提供的赵亚亚的工作说明、证人黄某某、唐某某的证言、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上海龚欣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公安机关调取的出入境记录、汇丰人寿保险(集团)有限公司保单、公安机关查封决定书。
我们认为,被告人赵亚亚作为公司出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亚亚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赵亚亚及其家属退缴了部分涉案赃款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的判决结果
1.被告人赵亚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减为有期徒刑一日,即2016年2月8日至2027年2月7日。)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还受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状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