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新规定
枣庄公积金贷款要求
(一)符合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枣庄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具有固定职业和收入,同意在市中心核实个人信用,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和单位已与市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缴存比例不低于5%,且每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借款人及配偶未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
五、借款人已签订真实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其他有效文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已支付购房总价款15%以上的首付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且已支付购房总价款20%以上的首付款;购买商品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已支付购房总价款30%以上的首付款。购房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次付款时间自申请贷款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同时提供付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重点支持
1.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且已在市中心委托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且贷款尚未还清,且所购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作为抵押,委托担保公司作为抵押担保,可将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并可将出借资金直接用于结清商业银行的贷款。
二、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具备阶段性抵押担保条件的,以房屋所有权作抵押,委托担保公司做全过程担保,可以申请抵押公积金贷款。
(3)必须提交:
1.担保公司担保:借款人以市中心及担保公司认可的有效产权的房屋作为抵押,与担保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全额本息连带责任保证。
2.信用担保:借款人提出与市中心建立正常存款关系且具有足够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为担保人,担保人为借款人提供全额本息连带责任保证。
三、贷款期间,担保人原则上不能更换。担保人丧失担保资格的,借款人应在一个月内向市中心申请更换担保人,经市中心同意后,由借款人和担保人共同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变更担保手续。
(4)合格的:
1.借款人及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关系证明、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为父母或子女买房等。,提供有效证明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真实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其他有效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在本市或外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商品住房的,提供市建设、工商部门共同监制的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原件。合同内容必须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房屋交易信息一致。合同文本必须经购房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证,并提供购房预付款收据或全额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二)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转让相关税务发票和房地产交易部门核准的房产证。
购买二手房,在办理过户手续前申请贷款,需由房屋产权担保公司担保,并提交担保文件。
(三)购买拆迁房屋的,提供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拆迁协议,并支付差价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建造或者装修房屋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竣工图验收证明、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及付款发票,装修房屋的还应当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大修房屋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有效担保及担保材料。
五、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六、借款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及市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或材料。借款人配偶从事个体经营的,应提供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第三章
贷款标准
第十一条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贷款具体额度根据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购房性质及总价、采取的担保方式及真实收入情况进行评估。应同时满足以下定额标准:
一是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的20倍;
二、借款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购房总价款的85%;借款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购房总价款的80%;借款人购买商品房,最高贷款额度为购房总价款的70%。
第三,抵押担保和信用担保方式。
(一)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向市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担保书》,申请贷款金额不超过抵押担保金额。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应达到贷款金额的5%,贷款期间应冻结这部分余额。
(2)采用信用担保的,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达到贷款金额的5%,与担保人共同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达到贷款金额的20%,贷款期间冻结该部分余额。贷款期间,借款人、配偶和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及其现有余额之和不得低于申请的贷款金额。
第十二条贷款期限为1-30年。贷款的具体期限根据借款人及配偶的真实收入状况和现有年龄进行评估。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人贷后月还款额原则上不低于借款人及配偶月实际收入总额的30%,不高于借款人及配偶月实际收入总额的50%。
二、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五年。
第十三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审查
第十四条借款人持有效购房合同和预付款收据或发票到市中心城区领取申请贷款的相关资料,按要求如实填写,经所在单位盖章后向市中心城区提交贷款申请。
第十五条市中心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确保文件齐全、材料真实、内容完整规范、合法有效。
首先,调查和审查开发商和工程项目的信用状况。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性。
(二)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
(三)住宅建设项目应当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开发许可证、土地经营许可证、房屋销售(预售)许可证。
二、审查抵押财产的权利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确认抵押物的权属证明和有权处分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抵押担保手续由担保公司办理。市中心应监督担保公司的日常经营和财务状况,确保提供的担保合法、合规、有效,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3.审查担保人的金额和能力。保证人必须在本市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并在市中心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本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也未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能够并愿意对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四、审查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收入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及现有余额。
第十六条对贷款申请中的下列情况和问题,市中心不予受理:
一、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6个月的。
二、没有足够的还款能力,或个人信用记录不良,或提供的担保条件不符合要求。
三、提供虚假购房合同,或已在商业银行办理了70%的购房款贷款。
四、同一借款人及配偶在相似年份,多次申请贷款,或借款人过去使用过贷款,存在违约行为,后再次申请贷款。
第五章
贷款发放
第十七条市中心采取两级审批、集中审批的方式办理贷款,并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借款人是否可以办理。经审批同意贷款的,市中心向受委托银行发出“委托贷款通知书”,并向借款人发出办理通知书;同时,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向借款人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受委托银行应根据市中心出具的委托贷款通知书,与借款人、配偶和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合同签订后,受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市中心确认的建设部门专用监管账户、担保公司账户或借款人账户。
自市中心发出《委托贷款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借款人未能与受委托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贷款。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十九条受委托银行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自营贷款的管理,并根据贷款合同按时收回贷款本息。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受托银行应在贷款到期前一周向借款人发出还本付息通知。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实行按月还款的,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收回本息。受委托银行在收到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当日或次日,开具《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单》,将款项划入在市中心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借款人在正常还款半年后,可申请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借款人委托使用住房公积金还款。
1.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根据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在每月还款日前将款项存入其个人还款账户。
2.借款人委托使用住房公积金还款。
(一)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借款人应自行进行第一次正常还款,并从还款期的第二个月起,委托市中心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新增余额进行贷款业务还款。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未正常缴存,或未正常归还贷款的,自行中止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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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小于月还款额的,可在办理贷款时同时与市中心签订委托书,委托市中心从还款期的第二个月起,按月提取贷款后住房公积金新增余额的整数部分,转入个人还款账户,全部用于每月还贷。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按时补足。
(二)委托一次性支取余额用于还款。正常还款半年后,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清贷款;
1.借款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大于还款本息的,可以委托市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超过100元的整存整取部分,转入个人还款账户,全部用于提前结清贷款。
2.借款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小于还款本息的,可委托市中心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100元以上的整数部分,转入个人还款账户,全部用于提前结清贷款。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提前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