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境内外资企业能否为境外母公司或关联企业提供担保?
法律依据:
1.《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及其实施细则([97]郑慧发字第10号)
2.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21号)
3.关于外债和对外担保补充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77号)
以下是外管局的操作程序。各地对外管局的具体要求可能略有不同,但不会有大的变化。
对外担保审批
审计材料
1.担保人对外担保申请报告及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
2.提供对外担保的审批表格;
3.对外担保合同意向书;
4.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意向书(如为外文,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5.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担保人和被担保人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6.担保人为非金融企业法人的,需提供上一年度外汇收支证明;
7.如果是首次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还应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
8.担保人为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应提供其总行的授权书;
9.上述材料应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如:a .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的工商营业执照;b .担保人为境外中资企业的,提供外汇局核发的境外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c .担保项目需提前审批的,还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对外抵押的审批
审计材料
1.抵押人提供对外抵押的申请报告;
2.对外担保审批表;
3.抵押主债务合同意向书(如为外文,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4.涉外抵押合同意向书(如为外文,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5.抵押物的所有权证明和现值评估文件;
6 .抵押物抵押登记记录(再抵押房产);
7.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抵押人和保证人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8.抵押人上一年度外汇收支证明;
9.上述材料应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如:a .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B.担保人为境外中资企业的,应提供外汇局核发的境外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被担保项目需提前审批的,还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对外质押审批
审计材料
1.出质人提供对外质押的申请报告;
2.对外担保审批表;
3.担保项目需提前审批的,还应提供担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复等相关批准文件;
4.质押主债务合同意向书(如为外文,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5.对外质押合同意向书(合同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6.质押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和现值评估文件;
7.国家有法律法规限制质押的,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8.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出质人和担保人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9.出质人上一年度外汇收支证明;
10.上述材料应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如:a .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的工商营业执照;b .担保人为境外中资企业的,提供外汇局核发的境外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c .担保项目需提前审批的,还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