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有什么特点?

1.其本质特征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法律特征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3、总的特点是:

首先,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吸收无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优点的基础上产生的,是人性和资本性的统一。

第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不需要分割成等份,股东只需要按照协议确定的出资比例出资,并按照该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有限责任公司不应该有太多的股东,因为它具有一定的人性,是建立在股东之间一定的信任基础上的。公司法规定2-50人。

第四,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在投资者范围内募集股份,不允许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第五,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和流通;

扩展数据:

注意事项: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其名称受法律保护,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当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你不能改变,增加或减少任何单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第十一条:“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家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是合资还是联营。

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吸收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优点的基础上产生的。它统一了人性和资本本性:

一方面,其股东以出资额为限,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具有合资性质,不同于无限公司;另一方面,由于其非公开发行,股东之间关系密切,具有一定的人性,因此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完全的合资公司。其本身的构成和信用基础是公司的资本,与股东的个人性质(声誉、地位、声望)无关,不允许股东投资个人信用和劳务。这种完全的资本组合不同于无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是否相等。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不需要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只需要按照协议确定的出资比例出资,并按照该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一般来说,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将其股份转换为等额股份,这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这一特点也保证了股份有限公司的普遍性、公开性和平等性。

(三)股东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一定的人性和股东间的信任,股东不应过多。我国公司法规定2-50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既有上下限,而股份有限公司只有下限,即只规定了发起人的最低人数,但只规定了股东的最低法定人数,而没有规定股东的上限。这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具有最大的普遍性和相当大的不确定性。

(4)公开发行是开放式还是封闭式。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在投资者范围内募集股份,公司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公司为出资人出具的出资证明书也不同于股票,不得在市场上流通转让。募集基金的封闭性决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会计不需要向公众披露。

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资金的方式是开放的。不管是发起还是募集,都要向社会公开,或者在一定范围内募集资金。公开发行和财务运作也是公开的。

(5)股份转让自由。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不得转让和流通。股东的出资可以在股东之间转让,也可以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但由于人性使然,决定了其转让应受到严格限制。根据《公司法》规定,转让必须经全体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采取股份形式。一般来说,这种在经济上代表一定价值,在法律上体现一定资格、权利和义务的证券,与持有人无关。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内部转账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2.外部转移

(1)有约定。根据协议,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没有约定才合法: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1/2以上)同意。

注:股东向股东内部人转让股份无需在股东大会上作出决议。

表示同意的方式:

(1)明确同意。

②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③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优先购买权(顺序:谈判-投资比例)

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

(1)强制转让:人民法院依据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股权转让程序:注销原股东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