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的示范章程有哪些?

一、新公司法的模式是什么?一.一般原则。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四。注册资本五、股东姓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组织及其生产方式、权力和议事规则。十、公司法定代表人XI。公司解散的原因和清算办法。公司的财务和会计。补充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第三条公司地址: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第四条。公司在纳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六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七,公司的宗旨:发展地方经济。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八条、经营范围: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实际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第三章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第十条:公司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名称、认缴资本、实收资本、比例和时间(万元)(万元)第十一条:公司应当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公司缴纳全部出资后,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证并出具证明。第十二条。公司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第十三条。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1)全体股东必须同意;(二)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不购买转让的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十四条: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的权利;(三)监督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有权查阅股东大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股利;(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第十五条。股东有下列义务:(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二)按照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第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第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审议批准股东大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七)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九)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八条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公司发生重大问题时,股东可以协商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通过。第二十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五章股东会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运行机构。执行董事和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二十二条股东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监事一人,执行主席由公司经理或法定代表人担任。第二十三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3)制定执行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公司职工的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为_ _ _ _ _ _ _ _ _ _,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五条。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方可作出。第二十六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执行董事或者代理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六章监事行使下列职权第二十七条公司监事为_ _ _ _ _ _ _ _ _ _人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罢免,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有权检查公司财务;(一)对公司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二)当经理和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四)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二十八条其他职权。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议。(1)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2)监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三)监事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大会选举或罢免,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三十条执行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检查股东大会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和执行董事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3)代表公司签署相关文件;(4)提名公司经理,提交股东大会任免;(5)在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该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执行委员会报告。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按季度向全体股东送交财务会计报告,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于制作完毕后15日内送交全体股东。第三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第三十四条。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益金前,应当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第三十五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益金后的剩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八章公司解散和清算办法第三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五)其他法定原因需要解散的。第三十七条公司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大会决定;依照前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三十八条。清算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清算,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监事确认。第三十九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编制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账册,报股东会或者有关监事确认,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批准后,宣布公司终止。第九章附则第四十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后,于公司登记后生效。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股东通过。全体股东签名: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