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

法律分析: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中允许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可以使用行业术语中的“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字样。

3.除国务院决定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国”、“国家”、“民族”、“国际”等字样。

4.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货币出资,设立时实缴资本(实缴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5.基金型企业注册资本(出资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缴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缴足注册资本。

6.基金公司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投资、投资管理、咨询。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发放贷款;以公开的方式筹集资金;向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至少配备3名具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和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