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企业赴港上市需要什么条件?
1.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该股票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开业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后设立的,或者本法施行后新设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以连续计算。
4.持有面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股份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总股本超过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为10%以上。
5.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上市程序:
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程序如下:
1.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股票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准公司股票上市申请。
二、接受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批。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拒绝;缺少所需证件的,可以要求其限期补齐;如果预计不会支付,申请将被拒绝。
3.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申请上市。
股票上市申请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下列文件:
1,上市报告;
2.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定;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
5.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或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6.证券公司的法律意见书和推荐信;
7.最新的招股说明书;
8.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扩展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八条
申请证券上市,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批准,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条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作为保荐人。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上市保荐人。
第五十一条
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上市。
第五十二条
申请股票上市,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a)上市报告;
(2)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推荐函;
(七)最新的招股说明书;
(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条
股票上市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署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文件置备于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四条
签署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名单及持股数额;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上市条件的;
(二)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状况,或者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符合上市条件的;
(二)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状况,或者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作虚假记载,且拒不改正的。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且次年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债券期限在一年以上。
(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申请上市债券时仍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定条件。
第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债券上市,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
(二)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筹集公司债券的措施
(六)企业债券的实际发行额
(七)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还应当提交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第五十九条
公司债券上市申请经证券交易所核准后,签署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相关文件,并将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六十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的。
(三)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第六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发现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未在限期内消除的,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条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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