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福州东部城乡一体化发展试验区建设

近日,福建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国家城乡一体化发展试验区(福建省福州东片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推进国家城乡一体化发展试验区福建福州东部片区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8个部委《关于开展国家城乡一体化发展试验区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19]1947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据悉,国家城乡一体化发展实验区范围包括仓山区、长乐区、马尾区、福清市、闽侯县、连江县、罗源县、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宁德市霞浦县,实施面积约8935平方公里,常住人口522万人。到2019年末,地区生产总值达到5675亿元,人均地区生产总值108725元,一般公共预算收入358亿元,为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探索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根据《国家城乡一体化发展试验区改革方案》要求,紧紧围绕试验目标,立足本省实际,到2022年,试验区力争在城乡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创新上率先突破,明显减少阻碍城乡要素流动的体制性障碍,逐步缩小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差距, 初步建立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机制,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创新举措。 到2025年,试验区城乡之间生产要素双向自由流动的制度通道基本打通,城乡之间有序迁移制度基本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基本形成,城乡之间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农村产权保护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 农民增收体制机制更加成熟,城乡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明显缩小,努力把福州建设成为滨江临海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中心城市能级和竞争力进一步提升

以下是关键测试措施(原始):

(一)建立有序的城乡人口流动迁移体系

1.测试内容。全面放开和放宽城镇落户限制,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建立人才下乡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返乡就业创业人员在原籍或就业创业地落户。

2.测试措施。进一步放开和放宽落户限制。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凭居住证在常住地登记户口制度试点,逐步实现未进城落户的常住人口享受同等公共服务和便民项目。建立健全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分担机制,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数量挂钩。充分发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用,进一步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在保障其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基础上,依法流转上述权益。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和创业创新培训,提升农业转移人口就业能力。(责任单位:省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人社厅,福州市人民政府、宁德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测试措施需要各地落实,不一一列举)

构建人才进农村的长效机制。制定财政、金融、社会保障等激励政策,构建保障各类人才回乡创业的长效政策体系。建设专家服务基地、“人才驿站”、“人才家园”,开展引才专项计划、“院士专家八民行”等专家服务基层活动,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实现省级科技特派员在乡镇全覆盖,为大学生、返乡农民工、农村致富带头人、乡土人才提供农村科技创业服务。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优化城乡教师资源配置,推进校际、城乡集约办学建设,在家门口建设优质学校。推进紧凑型医疗机构建设,扩大范围提高质量,深入开展医疗卫生对口帮扶,支持县级医院提高医疗服务能力。推动“五千专家下乡进村”服务向实验区重点倾斜,鼓励在职或退休医生、教师、规划师、建筑师、农艺师等通过技术指导、投资创业、医疗实践教学、规划设计、文化保护、作风建设等方式服务实验区乡村振兴。创建一批农村社区“三社联动”典型示范项目。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探索人才加盟机制,吸引和留住人才。(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人社厅、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二)为城中村改造搭建合作平台。

1.测试内容。探索政府引导下工商资本与农民集体合作共赢模式,统筹利用农村资源资产、工商资本和金融资本,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2.测试措施。探索合作发展成果共享模式。支持试点地区优先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三变”改革(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份、农民变股东),推动有经营性资产的村(居)组建集体经济合作组织,集合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居民的资源、资产和资金, 并探索“社会资本+平台公司+集体经济合作组织”“社会资本+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完善集体资产收益分配制度,积极将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益赋予和落实到集体成员,探索建立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机制,明确有偿退出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农业农村厅)

拓宽多元化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村庄的实施。加大对实验区城乡人居环境改善等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支持项目实施者依法合规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对符合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条件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地块,支持其按照棚户区村庄土地一级开发程序申请发行专项债券。(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建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CDB福建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

(三)搭建城乡产业协调发展平台

1.测试内容。选择一批产业园区或功能区,率先打造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先行区。重点优化提升先行区特色小镇、特色小镇、美丽乡村和各类农业园区,打造一批城乡一体化发展典型项目,实现城乡生产要素跨境流动和高效配置。

2.测试措施。加强载体平台的支撑。推进仓山区、长乐区、马尾区、福清市、闽侯县、连江县、罗源县、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宁德霞浦县城乡产业协调发展先行区建设,完善配套设施,积极培育建设特色小镇,推进美丽乡村和各类农业园区优化升级,围绕十大农村特色产业,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着力培育多主体参与、多业态创造、多产业。继续培育特色农产品品牌,建设一批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域,支持有实力的涉农企业发挥技术、资源、品牌优势做大做强。重点培育一批“金牌旅游村”,打造乡村旅游知名品牌,争取更多国家重点乡村旅游村。探索开展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试点,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为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提供多样化生产性服务,不断完善农产品产业链和附加值。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上市融资,加大力度发展上市后备企业培训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园区申报国家或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供销社、福建证监局)

优化空间要素保障。支持特色小镇、特色小镇、美丽乡村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项目用地需求升级。各地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要安排至少5%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证农村产业发展用地。农业公园和旅游项目,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管理;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和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按现行用途管理。(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创新信贷支持手段。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因地制宜引入项目融资模式,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加快建立多层次农村保险体系,保障特色产业发展,完善小城镇连接城乡功能,鼓励打造集聚特色产业的创新创业生态圈。探索丰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林权、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资产股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抵押担保方式。(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局、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

(四)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1.测试内容。探索开展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完善自然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可持续城乡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2.测试措施。开展生态系统价值核算。探索建立生态产品清单,不断完善指标体系、技术规范和核算流程,科学评估各类生态产品的潜在价值,进一步摸清生态系统的“家底”。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登记,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逐步形成自然资源资产政府公示价格制度。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工作纳入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内容,进一步引导和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审计厅、林业局)

完善生态产品市场交易体系。研究制定生态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探索建立根据生态产品质量和价值确定财政转移支付和横向生态补偿额度的体制机制。推进生态产品市场化改革试点,完善碳排放权、能源使用权、排污权等环境权利交易制度,支持绿色金融创新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林业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㈤建立统筹发展城乡基础设施的体制机制

1.测试内容。推进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构建分类投资机制,建设城际铁路、农村工业道路、旅游道路、城乡供水一体化、城乡垃圾污水综合处理系统、冷链物流设施、防灾减灾设施等。,并明确投资主体的归属和产权。

2.测试措施。完善城乡统筹体系和多元投入机制。科学划定“三区三线”,优化城乡功能布局和空间结构,实现市县城乡土地空间规划全域覆盖和全要素管控。选择部分成熟地区探索开展“多规合一”的实用村庄规划。进一步明确农村基础设施公共产品定位,完善分类投入机制,构建权责明确的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因地制宜开展养老服务、轨道交通、租赁住房等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信贷业务。鼓励探索通过投贷联动、同业合作等方式,在金融业务创新转型方面取得突破。(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住建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CDB福建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

提高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坚持先建机制、后建项目,推进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升级,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支持福州机场二期扩建工程、文赋高铁、莆田至福州机场城际铁路(F2线)、宁德至福州机场城际铁路(F3线)等项目的规划建设,加快福州轨道交通建设,全面提升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住建厅、农业农村厅、交通厅)

第四,实施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推进实验区建设,充分发挥城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试验区各市、县(区)要成立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化、可操作的城乡一体化发展政策措施,确保改革试验任务细化落实、责任落实到人,全力推动试验区各项工作扎实开展。

(2)加强政策支持。通过省级财政转移支付支持试验区发展。支持试验区各县(市、区)在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零散农业综合设施、乡村旅游设施等城乡一体化发展典型项目建设。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要优先支持试验区城乡一体化建设项目。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上,向实验区倾斜支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土地利用规划管理改革的要求,重点支持乡村振兴、社会民生发展、新型城镇化和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对符合用林要求的城乡一体化项目,优先安排林地定额指标,开通“绿色通道”审批,即审即办。申报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区、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试点、民营企业下乡试点、全区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时优先支持试点地区。

(3)加强评价和推广。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要求和实验区建设进展情况,加强跟踪指导,推动体制改革和政策安排先行先试,适时组织对实验区进行试点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相关政策倾斜和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及时总结推广可复制的典型经验,充分发挥试验区城乡一体化示范的辐射带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