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平法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主观性:
股权是股东对初创公司的出资份额,即股权比例,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也是股东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分红比例的权利基础。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经理人员的权利。第一百零三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是,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法律客观性: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扣押被执行人持有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并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强制被执行人转让,或者直接拍卖、变卖处理,或者直接将股份补偿给债权人,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措施冻结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其他法人企业的投资权或者股权。投资权益或股权被冻结的,应当通知相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过户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被冻结的投资权或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