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老板作为业务员携款跑路,不知道非法集资,资产管理公司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1.如果业务员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那么他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如下: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破坏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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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法律虚构的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就无法通过刑法来规制司法实践中大量单位(要么是单位单独存在,要么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 * *)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

(2)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在单位非法集资案件中,这种故意表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故意以单位名义追求危害社会的特定结果。

(3)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在形式上是一种资本运作过程,即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集中不特定对象的资金,使其成为正式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涉及人数多、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未经有关部门按法定程序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通过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现金、实物等方式向投资者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回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