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2065438+2008年,保监会修订发布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九章94条,主要包括三条规则:
第一,投资保险公司之前的规则,包括对股东资格的具体要求,获得股份的方式,以及用于股份的资本。
二是成为保险公司股东后的规则,包括股东行为准则和保险公司股权事务管理规则。
三是股权监管规则,包括股权监管违规的重点、措施和问责机制。《办法》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股东虚假出资、违规持股、通过增加股权层级逃避监管、股权结构不透明等现象,进一步明确股权管理的基本原则,丰富股权监管手段,加大对违规行为的问责力度。
根据股东持股比例及其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将保险公司股东分为财务一类、财务二类、战略类、控制类四类,分别明确持股年限,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65,438+0%降至三分之一。在风险隔离、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对股东有效发挥制衡作用、有效防范大股东提出明确要求。
《办法》还明确投资保险公司应当使用合法来源的自有资金,投资人不得通过设立参股机构或者转让股权预期收益权等方式变相规避自有资金监管规定,并以负面清单方式明确不得参股的资金类型,着力解决虚假出资、虚假出资等问题。
《办法》中还提到,严禁挪用保险资金,或者以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获得的资金向保险公司进行流动资金出资。保险公司股东不得利用股权质押形式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得非法持有相关股份或者变相转让股权。
新办法正式实施后,原则上不对现有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追溯调整,但对部分股权结构存在潜在风险的保险公司进行窗口指导,并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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