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未上市公司的股份是什么意思?

法律解析: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的定义,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股份导致股东总数超过二百人的;(二)股份公开转让。此外,《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调整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准入条件和小额贷款的豁免标准,并明确在《办法》实施前,股东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也将纳入监管范围,这标志着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将纳入法制化轨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份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