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一票否决的适用范围
法律主观性:
在投票或表决中,只要有一张反对票,候选人或要表决的内容就会被否决。这种一票否决机制也叫一票否决。1.一票否决的概念,又称重大事项否决权或保护权,是指风险投资家在创业公司(有时包括其子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中所拥有的否决权。每个公司对重大事项的定义都不一样,从几十个到几个。大多数公司将股本结构的变化、董事会的变更、股份类别的变更、公司宣布或支付股息、优先股和/或其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变更定义为重大事项。风险投资家可以要求在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上对具体决议拥有一票否决权。《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股东每股一票,即“同股同权”。因此,一票权利的设置只能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实行。当风险投资家为少数股东时,可在投资协议和章程中对以下重大事项设定一票否决权:合并、分立、收购、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重大资产的并购与处置、对外投融资等。二。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关键就在于这“三分之二以上”。折算成百分比时,必须等于或大于66.7%的股份才能通过上述决议。如果一个股东的股份超过33.31%,其他股东的股份加起来不到66.7%。所以只要这个股东投反对票,就决定了股东会的决议不能通过,相当于“一票”。在投票或表决中,只要有一张反对票,候选人或要表决的内容就会被否决。这种一票否决机制也叫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