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后果
法律分析:公司一旦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面临一系列不利后果:法院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报政府有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以便有关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支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知征信机构,征信机构应当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市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或者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市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相关消费的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在采取消费限制措施后,不得有下列高消费和非必需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火车软卧、船舶二等舱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高消费的;(三)购买房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住房;(四)租赁高档写字楼、酒店、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置非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收费高的民办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及以上座位等非必需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