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燃气管理办法
发展改革、价格、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第四条市燃气行业协会由地方燃气企业、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安装、维修企业以及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企业组成,发挥组织、协调、服务和协助监管作用,接受市民政部门和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部门制定本市燃气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实施燃气建设项目。
燃气发展规划应当包括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和燃气汽车加气。第六条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结合本市实际,坚持保障供应、科学发展的原则,加快发展管道燃气,合理布局和建设瓶装液化石油气集中供应站。
燃气汽车加气站的设置应优先考虑天然气输气站用地,有条件时与汽车加气站合并。第七条燃气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各阶段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手续。
根据燃气发展规划,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第八条管道燃气规划供气区域内的用气和道路建设项目,应当同步建设管道燃气设施,采用市政燃气管网统一供气。
在市政燃气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气化站、瓶组站等临时供气装置供气。已建成并仍在使用的气化站、瓶组站等临时供气装置,应当逐步接入市政燃气管网供气。
在市政燃气管网未覆盖的区域,管道燃气企业负责提供气化站、瓶组站等临时供气装置,建设单位负责提供临时供气装置建设所需的土地和房屋。第九条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内新建管道燃气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管道燃气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主体工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第十条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监理单位应具备燃气热力工程监理资质。
安装、改造、维修燃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应的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第十一条管道燃气规划供气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涉及规划的管道燃气量、供气方式的,应当征求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符合本市实际情况的管道燃气工程技术导则。管道燃气工程的建设应当遵守本市管道燃气工程技术指南。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本市管道燃气工程技术导则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管道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征求并采纳相应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合理意见。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收到施工图设计文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管道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征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意见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将审查合格的管道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相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确认。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收到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之日起三日内予以确认。管道燃气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确认,不得实施。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燃气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燃气工程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
管道燃气企业应当配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管道燃气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