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超范围经营的处罚标准
对超经营范围企业的处罚: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并处罚款。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规定,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以下处罚: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654.38+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的,责令提供真实情况,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经审查,不符合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三)擅自变更主要登记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54.38+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五)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54.38+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七)未按照规定暂扣营业执照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21元罚款。(八)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六万五千四百三十八+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九)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由企业主管部门追究责任。(十)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后,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和缴纳罚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和技术力量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发展一个行业,兼营其他行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