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业园区布局

重庆有30个特色工业园区,批准用地面积为启动区和扩展区63.4平方公里。主城区公园10,渝西经济走廊10,三峡生态经济区10。6月30日前,在建的21个园区已完成基础设施建设投资8.73亿元(合计21亿元),土地整理713平方公里(合计16.86平方公里)。

五大公园进展迅速:九龙公园(九龙坡)、机场公园(渝北)、茶园公园(南岸)、沈鹏公园(铜梁)、港城公园(江北)。上半年,五大园区完成投资7.33亿元(共11亿元),土地整理5平方公里(共8.6平方公里)。其共同特点是:领导重视,管理组织比较健全;资金、基建投资的落实情况;狠抓招商引资。

建设进度一般的园区12个,完成投资1.3亿元,土地整理9.7平方公里。有4个园区进展缓慢或基本不变。

截至6月底,累计有313家企业入驻21个园区(在建148个,投产165个),面积6.43平方公里。产值30亿,税收2亿,劳动力2.2万。预计全年30个园区入驻企业707家,投资6543.8+05亿元,占地27平方公里,实现产值80亿元,税收9.8亿元,安置职工6543.8+00万人。其中九龙等5个建设进度较快的园区累计入驻企业180家。上半年产值654.38+0.644亿元,税收654.38+0亿元,劳动力654.38+0.2万人。预计全年企业210家,产值35.2亿元,从业人员1.7万人。

7月7日,新增9个公园获批:龙水公园(大足县)、正阳公园(黔江区)、凉风崖公园(张南县)、名山公园(丰都县)、仁和公园(云阳县)、朝阳公园(垫江县)、白河公园(开县)、两路公园(渝北区第二)、西彭公园(渝北区第二)。以荣隆台湾省产业园为例,在荣隆台湾省产业园注册的企业还可享受荣昌县财政扶持奖励。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精神,进一步支持西部地区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1.内资鼓励类产业、外资鼓励类产业和西部地区优势产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2.2011 1至2020 1 2月31日,对位于西部地区的鼓励类工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工业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中国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工业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将另行发布。

三。2010 12 31之前在西部地区新设立的交通、电力,可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两免三减”优惠企业所得税。

4.本通知所称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自治区、陕西、甘肃、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江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参照西部地区税收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1日起执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54 38+0]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的通知》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部大开发中的旅游景点和景区管理纳入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7〕65号)。(以国家新的西部大开发政策和标准实施为准)

关于加快特色工业园区建设的意见

(一)返还土地出让金。经市政府批准的特色产业园区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经市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后,全额返还给园区进行土地整理。

(二)返还城市建设配套费。经市政府批准的特色产业园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先征后返,市、区县两级全额返还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3)超基数退税。经市政府批准的特色工业园区企业建成投产后5年内,在现有财政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市、区级政府留成的地方税收和* * *税的50%返还原地区,用于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建设和园区发展。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债项目、科技项目等对特色工业园区企业的金融政策支持。西部地区开发的国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向园区倾斜,加大对园区的投入。

(五)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特色工业园区建设。

(六)特色工业园区可适用我市西部大开发和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并根据未来情况予以补充。

荣昌县招商引资暂行规定

[财政税收政策]

(1)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10万元的项目,从生产年度起,企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前三年由同级财政按50%奖励企业,支持企业进行产品开发或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1001-5000万元的项目,从投产年度起,企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前三年由同级财政奖励80%,支持企业进行产品开发或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5001万元的项目,从投产年度起,企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前三年由同级财政给予企业奖励,支持企业进行产品开发或技术改造;

(二)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企业(不含餐饮、连锁店、一般农贸市场),从企业投产当年起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前三年由同级财政奖励50%,支持企业发展。被市级以上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或创新型投资企业的(以认定证书为准),从投资经营年度起3年内,企业在县级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支持企业进行产品开发或技术改造。三年期满后被市级以上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或科技创新型企业。未来三年内,企业在县级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60%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用于支持企业进行产品开发或技术改造。对在我县设计的以国家鼓励类工业项目为主,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工业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在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为我县提供技术转让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在转让过程中取得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年净收入在30万以下的,经税务机关批准,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服务于各行业的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承包等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土地政策]

投资企业用地,根据土地使用的具体性质,通过挂牌、拍卖、招标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投资企业可以租赁方式使用集体土地,租赁方式由土地使用者与土地所有者或承包经营者或土地使用者具体商定。

投资企业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或者投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可以按照承包经营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经营权;从事能源、水利、文化、教育、卫生、社会公益事业的,可以通过行政划拨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鼓励土地承包方在有效承包期内以土地入股形式向企业投资。

[收费政策]

县级部门(含市级部门)应收费的相关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建设期内属于县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综合(生产成本除外,下同),经营性收费减半收取。免征合资、收购、破产、重组等涉及县级工业企业资本运营和资产重组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新建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的大型专业市场,除第十二条规定外,自市场投入运营之日起,免征3年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固定资产投资1万元以上的新版商业流通企业和新建文化产业,建设期内减半征收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运营第一年,企业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由县级政府按50%给予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654.38+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新建三星级以上酒店、旅游产品开发和建设旅游景点等。),建设期内县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自运营之日起三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

(一)外国投资者(含港、澳、台商,下同)及其在中国的投资企业在本市投资经营,不受行业、持股比例、投资形式、经营类别和年限的限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鼓励外商投资农业、水利、生态、交通、市政、环保、矿产和旅游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高新技术和传统企业改造项目,在本市设立技术研发中心。

(二)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需要政府综合平衡建设条件、不造成环境破坏的外商独资和外商非国有经济合作及鼓励类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申报备案;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并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应报批项目建设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总金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其合资合同、章程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且符合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其合资合同、章程由重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并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三)注册资本在200万美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和企业,其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行业内的大类或通用行业术语。外国投资者收购内资企业时,可以重新申请企业名称,也可以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

(4)外国投资者以承包、租赁或以资本参股方式投资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再联营或再投资开办新的法人企业,外资比例达到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五)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超过10年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类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国家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项目。对外商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投资回收期长的项目,以及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出口产品产值占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当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对新设立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外商投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减半征收三年。

(八)外资金融机构的外资资本金或者其分支机构营运资金超过总机构拨付的10万美元,且经营期超过10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获利年度起第1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从我市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10)外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投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

(十一)对符合《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使用自有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和备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3)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重庆出台鼓励外商投资的新优惠政策

(1)凡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三年内,均可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业务的所得,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免征营业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外国企业向中国提供专有技术用于科学研究、能源开发、交通运输开发、农林牧业生产和重要技术开发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免征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65,438+00%以上(含65,438+0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按当年技术开发实际发生额的50%扣除。

(四)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属于免税目录范围的,可全部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五)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职工住房,享受我市职工同等契税优惠政策。

(六)外商投资企业招用我市范围内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且劳动关系稳定三年以上的,视同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比例,按照《重庆市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及相关补充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七)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境内融资时,允许中资商业银行接受外方股东的担保,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质押方式向境外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

(八)允许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国投资者的境外资产向境内中资银行境外分行提供抵押,由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或境内分行向其发放贷款。

(九)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发行a股或b股。

(十)积极审慎地为投资能源、交通等国家鼓励领域的外商提供履约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服务。

(十一)放宽对外商投资企业非贸易“收入”的限制。

(12)适当扩大封闭贷款范围,将外经贸封闭贷款范围从国有外经贸企业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支持企业出口。

如遇政策调整,以政府执行的政策为准。荣昌县荣隆台湾工业园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