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2016修订)
(一)财政资金;
(二)政府设立的专项建设基金;
(三)国家借入的国内外资金;
(四)国债。
(五)政府专项补助资金;
(六)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和外商投资的资本;
(七)社会捐赠资金;
(八)政府在土地和市政设施方面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九)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其他建设项目;
(十)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建设项目。第三条市审计机关主管全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区审计机关负责县、区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组织审计质量的监督管理。
计划、财政、监察、土地、规划、城建、房产、交通、水利、工商、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抄送审计机关。对不符合审计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当说明理由。第四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独立行使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项目法人的干涉。第五条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及时向主管审计机关报送审计结果和相关资料。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采用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组织依法核实确认后的审计结果。
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审计,不能代替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六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或者由其所在机关决定回避。
被审计单位有权提出与自己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回避的意见;情况属实的,审计机关应当采纳。
被审计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审计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第二章审计管辖第七条审计机关根据建设项目投资者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项目审批管理水平,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按照下列权限进行审计,实施审计监督:
(一)单一投资人的建设项目,由对该投资人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负责;
(二)有多个投资者的建设项目,由对主要投资者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承担;
(三)投资比例相等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审计机关负责;
(四)市审计机关负责市政府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债资金建设项目;
(五)审计管辖范围不明确的建设项目,由上一级审计机关指定的审计机构负责。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对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也可以直接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外,审计机关应当
1.审计事项不得重复审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应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前款所列事项的审计,应当与建设项目审计同时进行,但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第九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管辖范围和建设项目的建设工期,编制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批准后实施。第十条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相关专业技能和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明确其职责和必须遵守的纪律,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审计机关应当对上述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