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的信托和西方的信托有什么区别?

国内信托和西方信托的区别从以下三点来解释:

(1)海外信托与本土信托的政策法规比较在政策法规方面,由于国内信托法是按照英美法系建立的,所以国内信托法在法理上与海外信托并无太大区别。

我国《信托法》规定了信托传播中受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各自的责任,规定信托业是指受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让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处理或者处分的产业,以及通过处理、运用或者处分所获得的产业收益。

但在实践中,虽然《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当受托人不是信托的唯一受益人时,受托人死亡、撤销或者破产,信托可以存续,信托业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行业。然而,信托业能否真正结束这种孤立状态,信托法能否与合同法等其他法律敌对。,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为没有实际的先例。

此外,在信托业、不动产、股权等资产的转让中,由于层级制,很难结束完全转让到信托计划名下,因此在操作层面也存在困难。

(2)海外信托与本土信托公司对比在信托公司方面,海外信托公司多以顾问的身份出面,根据委托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提供信托方案、税收方案和方案信托结构,只有一个方案可以收取高额的咨询费。委托人同意后,信托公司将帮助委托人设立境外信托,并提供长期的经办/办理和咨询服务,这样手续费将收取多年,直至信托结束。

在信托设立方面,海外信托往往会在离岸岛屿设立子公司,然后将受托人的资产转移到离岸公司,并在公司内设立董事进行处理。在受托人生前,离岸公司的董事多由受托人本人或其指定的人处理。受托人去世后,由他指定的顾问或信托公司指定的第三方投资顾问进行投资,已经保证了信托资产的保值增值。因为信托公司本身就是信托合同的当事人,会采取回避,只由受托人自愿处理信托利益。这与国内信托公司委托信托业投资顾问的做法不同。

毕竟在信托公司的信托中,因为自身的信托会持续很长时间,这就需要委托人对信托公司的极大信任。国外的信托公司大多成立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有长期优良的信用和经办经验。相比之下,国内的信托公司大多是建国后成立的,并不稳定。而且长期以来,国内信托事务多以需求方的资金供给为导向,而不是为高净值客户提供财富处理解决方案,所以这方面的经验也比较缺乏。

(3)海外信托与本土信托在客户需求方面的比较欧美富豪设立海外信托的目的有以下几点:

财富传承。建立信托将家族公司或遗产信托和产业传给子女或孙辈,以此与第三方和其他橡胶厂为敌。即使在委托人死亡后,他的资产仍然可以自愿分配和处置。通过信托,委托人不仅可以达到受益人死后的目的,还可以控制受益人不挥霍自己获得的财富。此外,还可以规避遗产税等高额税收。当时的欧美,包括东亚、东南亚等发达国家都会征收很高的遗产税,高达70%,这也是很多富豪设立海外信托的首要原因之一。

资产隔离。委托人将其名下的股份等一系列资产转移至离岸公司,资产所有权随之转移,这样即使委托人未来出现债务或破产清算,也能保证其信托资产安全。合起来,他们也可以通过这种方法隐瞒自己的产业信息。其他婚前产业信托也可以保证婚前产业与婚后产业的隔离。

慈善信托类似于继承信托,通过信托的设立,将受益人设定为慈善机构或其本人,达到对受托人慈悲的目的。

在我国,近年来,家庭财富积累迅速,财富分配和处置的需求可能会给我们自己的信托市场带来风险。随着老龄化加速、养老保障和财富传承的趋势,市场对自己的信托产品也提出了需求。

除了以上需求,还有一些不同的特点。

海外信托和本地信托一样,是投资者财务出资的首选。但海外信托相对于乡镇其他类型的信托,更能促进财富的处理和传承。因此,它们很容易受到大家族的喜爱和追捧,成为转移财富的首要途径。

首先,在遗产税方面,虽然《遗产税暂行条例》出台已久,但至今未得到初步实施,国内富豪将其资产传给下一代也没有很大障碍,降低了部分国家对遗产信托的需求。

但由于中国的富豪家族在死后分配遗产时往往会有各种口香糖,甚至会将自己的亲人告上法庭,如果国内的遗产信托真的能达到产业隔离的效果,那么对于自身的信托在中国会有很大的市场。

二是资产转移需求。比如吴亚军的爱人和潘石屹的爱人为自己在即将上市的公司的股份设立信托,可以满足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需求,帮助公司一起到境外上市。类似的需求还有很多,新移民潮闪现国内富人,对于中国未来的发展有着不同的差异。如果国内的信托公司能够帮助富人设立信托,将资产转移到海外,将会带来很大的前景。

事实上,无论是海外信托还是本土信托,能够帮助投资者结束投资目的、增加财富的信托产品都是好的信托。所以面对海外信托和本土信托犹豫不决的投资者,不要犹豫那么多,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信托产品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