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叫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叫股东会,是同一权力机构在不同公司形式下的不同称呼。新修订的公司法中,不再区分股东会和股东大会,称之为股东大会。它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有哪些形式?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10日内召开。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少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5%以上的股东(不包括表决权代理人)的书面请求;

(四)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必要时;

(五)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会议时。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的持股数量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临时股东大会只能对召开会议通知中所列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未指定人选的,董事会应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席的,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股东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由在会议上享有最多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八条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全体股东。

二。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承担规定

《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企业法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文提到的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我国目前没有无限责任公司或合资公司(个人独资和合伙投资者虽然承担无限责任,但不能称为公司),注册资本也采取实缴资本制,即公司注册资本必须一次性实际到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注册资本允许分批到位), 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有条件和前提的,即注册资本只有在公司股东依法设立公司时才实际到位,不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

名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独资企业是自然人,企业所有者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产生一个股东,且六个月内未吸收新股东也未办理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统称为有限公司,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除了公司的基本特征之外,有限公司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人既有合资企业,也有联营企业。有限公司的一个特点是,它结合了合伙企业的人性和股份公司的资本性。有限公司要求双方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之间存在一定的信托关系,从而达到共同筹资、共同经营的目的。

(2)募集资金的封闭性。有限公司不得向公众募集资本,只能通过向股东发行股票来筹集资金。有限公司成立时,其全部资本来自各股东认缴的资本和财产之和。

(3)公司的资本不平等。有限公司的资本不需要像股份有限公司那样分成等额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也不需要以等额股份的整数倍出资,只需要按照约定出资,按照出资比例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④股东人数有限。有限公司由于其一定的人性,不应该有太多的股东,同时也不能失去股权。因此,各国公司法都对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进行了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少于50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⑤股权转让的刚性。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份不能随意转让,股东的出资证明书不能流通或质押。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需要半数以上股东同意。股权转让时。

其他股东在时间和价格上有优先权。⑥组织的圆柱度。虽然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类似于股份公司,但通常是简化的。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少、规模小的有限公司,可以只设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也可以兼任经理;可能没有监事会,只有1-2个监事。

希望以上内容能帮到你。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选举产生一名董事。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