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权支配和使用公司的财务?挪用资金会有判刑吗?

私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无权控制和使用公司的财务。财务和法定代表人相互独立,财务应根据股东会决议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支付。但法定代表人无权挪用公司资金。如果他挪用他们,就涉嫌挪用资金。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具有营利或者非法目的的行为。

具体来说,它包括以下两种行为: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轻微挪用。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主管职务、处理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用途主要是自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不正当经济活动,挪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的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挪用单位资金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视为“数额较大”。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三个月后是否归还,没有限制,只要数额较大,并进行营利活动。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这里的“数额较大”是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的贿赂、贪污、挪用公款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挪用单位资金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对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三个月后是否归还没有限制,对数额较大也没有限制。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就构成本罪。所谓“非法活动”。指利用挪用的资金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

挪用资金罪

只要行为人有上述三种行为之一,就可以构成本罪,但不一定要同时具备。上述挪用资金一定是利用职务之便。利用职务之便,是指负有管理、经营或者处理财产责任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经理、厂长、会计、买卖人员,利用其管理、调拨、使用、处理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刑法条款: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归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