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资产管理业务发生了哪些变化?

20日晚22: 39,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市场迎来第三条资管规则。

具体来看一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管理业务的重要变化。

具体来看一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管理业务的重要变化。

一是统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管理业务的监管规则,消除监管套利。所有从事私募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都必须获得批准。原来的期货资管子公司是协会备案的,要调整。

二是允许投资非标资产。所以券商应该可以投资非标,期货公司一开始不应该投资非标,现在不应该了。基金公司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可能因为禁止同业竞争的要求而保持不变,母公司专户还有其他禁止性规定。

第三,非标投资需要设置专门岗位负责投后管理和信息披露。杠杆率完全适用资管新规的杠杆率,包括分类标准,所以之前混合类1: 1的杠杆率现在放宽到2:1;私募的杠杆率以前是2: 1,现在需要执行1: 1。

第四,业绩奖励不能超过60%,新资管规定可以收取合理的业绩奖励。

五是双20%的限制要求,相比公募双10%略有放宽。然而,这项规定是全新的。而且不限于证券,包括非标,也有20%的限制。成交量在3000万以上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例外。如果上层资管计划是嵌套的,这里是否会穿透识别20%还有待确认。

六是允许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但份额不超过20%。这与目前券商的风控指标基本一致。本机构及下属机构(含职工)的自有资金投入不得超过总份额的50%;但与银监会相比,银监会禁止银行自有资金参与银行理财。

第七,开放式私募管理计划。开放发起期内,比例不低于65,438+00%的资产应在7个工作日内变现,进一步限制了私募管理计划的流动性。银监会要求,开放式理财产品(包括公募和私募)应持有不低于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八是对关联交易做了详细规定。它在两种情况下受到管制。一是投资关联方发行或承销的证券,可以做,但需要建立防火墙,防止利益冲突;二是不得为关联方提供融资(证券以外的融资,如非标债权、未上市股权、股票质押等。);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利用理财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购买上市公司、向银行注资等。相对而言,其他形式的融资并没有被完全禁止。

九是不随意创设收益权。这意味着只有法律法规明确的收益权才是合规的,这对行业的实践影响很大。

十是强制羁押。原则规定了强制独立托管的要求,同时考虑到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特点,允许委托人和管理人约定不做独立托管,但双方同意并充分揭示风险。

来自凤凰。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