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业务范围

法律分析:生产设备、配套设备、通讯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运输工具(包括飞机、汽车、船舶)等设备、工具及附属技术的租赁;融资租赁;租赁设备残值的处理;租赁业务咨询;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仅限融资租赁大型医疗器械);经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保理业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确认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固定的,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赁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