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设立子公司。

申请设立分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材料;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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