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现金管理制度对库存现金限额有哪些规定?

法律主体性:(1)现金收入经营企业的现金收入应于当日存入银行。当天存入确实有困难的,应当于次日存入银行。(二)现金支付管理企业必须在下列支付范围内支付现金:(1)职工工资和各种工资性津贴。(二)国家规定的个人劳务报酬等其他费用。(3)支付给个人的奖金。(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格。(6)转账结算起点以下单位之间零星费用的支付。(7)确定其他需要以现金支付的费用。企业和其他单位的经济业务,除上述规定范围内的现金结算外,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三)库存现金的管理库存现金是指留在企业出纳处的现金。一般情况下,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会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5天日常零星支出的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的实际需要和离银行的远近核定。限额一般根据企业3至5天日常零星支出所需现金确定。距离银行机构较远或交通不便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但最长不超过15天。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按规定及时送交银行。因情况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后,方可调整库存现金限额。(四)现金出纳业务流程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出纳人员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实行“钱账分管”的原则。出纳人员不应负责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以及审计和会计档案的保管。现金收付前,应认真审查收付凭证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是否有主管人员签名和经办人员、证明人员签名,不符合程序的,应拒绝收付。原则上,现金支出仅限于小额资金、工资和其他必须以现金支付的款项,其他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支票和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