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可以是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2月修订)第8.4.2条,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予以鼓励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产生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独立董事和监事除外。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均可能成为激励对象。上市公司应充分说明上述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鼓励对象: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四)《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为政策问题具有时效性。相关回答请参考官网发布的最新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