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博瑞联黄金交易所设定的金融产品一般交易流程
其本质是经国务院或地方金融办或人民政府批准,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为目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多层次交易市场发展。
一、交易结构
二、交易流程
(一)主要成员
大多数黄金交易所一般都有会员制,所有上市方、投资者或其他交易参与者都要加入。
融资方即上市方,首先要向金交所提出申请,提交营业执照、章程、评级报告、财务报表等。,并申请成为黄金交易所会员。
(2)准入审查
金交所对上市方进行资质审查,综合考虑背景、评级、资金用途、还款能力、增信措施等因素,决定是否进入并给予一定额度的融资。
各黄金交易所的准入标准差异较大。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看,大部分平台要求上市方在交易结构中评级为AA或有较强的担保主体。
(三)签订合同
上市方及相关主体签署法律文本,聘请受托人,监督银行。
(4)产品列表
黄金交易所应当登记备案并发布上市公告。
(五)投资者认购
投资者根据金交所发布的挂牌信息,办理会员手续,签订认购合同,完成资金交割。
(6)产品成立
金交所宣布成立鼎融产品,产品成立,开始计息。
(7)产品赎回
上市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到期偿还本金。
第三,资本路径
1.认购时:投资人→交易结算账户(银行监管人)→上市方。
2.付款时:上市方→交易结算账户(银行监管方)→投资方。
为了监管上市方的专款专用,实现风险隔离,通常会聘请银行成为资金监管方。金交所作为交易平台,记录交易数据和资金结算信息,保留交易的相关法律文本进行备案登记。
四。交易的参与者
一般认为,定向债务融资交易属于直接融资业务,真正核心交易的主体是融资方和出资方,即上市方和认购方。其他各方通常会因为交易的需要或因为提供信用增级而参与交易。
(一)上市方
也就是融资方。上市方作为金交所的会员,通过金交所的交易平台发行金融产品。
(2)订户
即基金方通过金交所的交易平台认购产品。一般来说,他是黄金交易所的会员。
1,自然人投资者
一般来说,要求是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要充分了解和接受投资风险,通过风险评估并做出相关承诺;
根据各黄金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不同,可能要求具有一定的投资经验或金融行业工作经验;对金融资产净额或存款余额可能有一定要求。
2.团体投资人
通常是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由于各黄金交易所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不同,有的可能会对机构的资产净值设置门槛。
注:2008年6月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地方交易场所遗留问题和风险的意见》(郑晴联办[2018]2号)要求各黄金交易所建立标准不低于资管新规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3)担保人(如有)
一旦上市方的来源金额或还款时间出现缺口,担保人应为产品的及时还款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义务。
担保义务的范围一般包括发行人在本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项下应付的本金,以及由此产生的收益、罚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四)受托人
受托人一般由上市方聘请,代表投资者办理担保手续,成为抵押权人;并同时监督产品募集资金的使用。如出现逾期付款或预期违约,受托人将代表认购人进行追索,并要求上市方补充担保。
投资人签署的法律文件会包含要求投资人认可并授权受托人办理上述事宜的条款,否则不能认购该产品。在理财计划中,管理人的角色与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中的定位是不同的。
(五)承销商
承销商一般受雇于上市方,负责根据发行条件为上市方代理推广产品。上市方会向承销商支付一定的服务费。
当然,承销商不垫付资金。募集期届满后停止销售。承销商没有义务购买余额或承诺承销余额。
实践中,承销商和委托管理人往往是同一主体,多为地方无证资产管理公司或财富管理公司,负责为上市方开发资金,募集资金。
(6)监督银行
监管行一般由上市方聘用,是开立产品交易结算账户的银行。监管银行会与上市方和受托方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监督资金的流向和使用。
在实践中,与银行托管业务不同,银行监管大多是形式上的监管,即只有根据受托人审核过的转账指令才能进行资金转账。
资产托管业务属于银行的中间业务,不消耗资本,不占用风险资本,包含委托和托管双重责任。
在金融产品中,银行监管的权限和责任远远达不到托管的要求,所以银行通常对金融产品的交易资金结算不收取或收取很低的费用。
(7)黄金交易所
金交所将为鼎融产品提供信息登记备案、产品挂牌展示、数据采集和数据支持,并根据协议决定是否为产品提供交易结算服务(现场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