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割案例

法律分析: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某面粉有限公司章程并未约定自然人股东的股权继承。故四名法定继承人均有权继承公司股东范某某的股东资格,并依法分割范某某名下的出资。根据贾凡的书面证据,“我已收到父亲的遗产人民币2000元,以后的所有财产包括房子都由范云继承,所有债务都与此无关。”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该内容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故该约定应认定无效。张某某、、王某某、作为范某某的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继承范某某在某面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五十五条在取得合资、合作方统一意见并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转让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被冻结的投资权或股份。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股权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但应保护合资对方的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