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a股上市公司强制性业绩预告有规定吗?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3.1),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

(2)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或下降50%以上;

(3)扭亏为盈。

11.3.2上市公司出现11.3.1第(二)项情形,经本所同意,可免于业绩预告,每股收益较小:

(1)上一年度年度报告中每股收益绝对值小于或等于0.05元。

(2)广发易淘金APP——右下角“我”——业务办理——开户类别——证券开户;

根据《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第12号》深交所1,公司预计第一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知悉后尽快在年度报告摘要中或者以中期报告的形式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负;

(2)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或下降50%以上;

(3)同比扭亏为盈。基数相对较小(即上年一季度基本每股收益绝对值小于等于0.02元)的公司,预计会出现本款第(二)项的情况,净利润变动金额较小。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11:计划在3月31日前披露年报的,最迟应在披露年报的同时披露明年一季度的业绩预告;若年报拟于4月份披露,应在4月10前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公司应在15年7月前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10年6月前披露第三季度业绩预告,10年6月前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3.1),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2)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或下降50%以上;(3)扭亏为盈。